福州市晋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榕晋市监岳罚字[2021]11号
当事人:福州美莱华美美容医院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11081624084N
住所: 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塔头路177号
法定代表人:吴进
公民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
2021年5月12日,我局接到市局下发的《福州美莱华美整形医院涉嫌未经审查发布医疗广告》,发现当事人涉嫌未经审查发布医疗广告。当事人行为涉嫌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未经审查发布医疗广告的行为。
2021年5月12日,本局进行了案件来源登记,当天经区局领导批准予以立案。指派熊武为主办,陈秀云为协办。
2021年5月25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委托人彭建明进行询问,制作询问笔录1份(共2页)。当事人的委托人彭建明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法人身份证复印件、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广告费用收款收据。
经查:
经查,当事人花费3000元委托福州太阳广告有限公司设计广告,该广告内容含“祛斑找美莱,王明海院长领衔博士后医师团倾力打造无暇美肌”,共印制50面,于2021年5月8日至2021年5月14日在小区电梯内投放。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 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法人身份证复印件、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法定代表人及委托代理人的主体资格;
2. 2021年5月25日对当事人的委托人彭建明的询问笔录1份(共2页),证明涉案广告的制作、投放情况;
3. 福州太阳广告有限公司出具的收款收据复印件,证明当事人广告费用;
4.广告线索核查通知书一份,证明案件来源。
上述证据材料均有当事人及相关单位、人员签名(盖章)认可。
2021年9月14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未行使陈述、申辩、听证的权利。
当事人的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未经审查发布医疗广告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十四)项之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广告,在一定范围内消除影响,并做出如下处罚:
处以3000元罚款。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中国银行福州市晋安支行(地址:晋安区王庄街道长乐中路3号福晟钱隆国际附楼)。
账户:待结算地方财政非税收入
账号:9095 5300 1853 5022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或者晋安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福州市晋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0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