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江区新闻出版局行政执法委托书
委托机关:福州市台江区新闻出版局
地址:福州市台江路88号1003
法定代表人:卢贵
受委托单位:福州市台江区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地址:福州市台江区学军路92号
法定代表人:邓颖灵
一、委托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电影产业促进法》《出版管理条例》《印刷业管理条例》《电影管理条例》及其他新闻出版(版权)和电影相关法律法规,《中共中央宣传部文化和旅游部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国家文物局关于进一步完善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运行机制的通知》(文旅综执发〔2021〕6号)。
二、委托执法权限及范围
福州市台江区行政区域范围内,以委托机关的名义实施文化市场监督检查和行政处罚,具体包括:
1.对新闻出版、版权、电影等领域实施监督检查;
2.查处新闻出版、版权、电影等领域的违法违规案件;
3.依法将区级新闻出版、版权、电影行政综合执法中涉嫌犯罪的相关案件移送有关部门;
4.组织开展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工作,引导规范新闻出版、版权、电影市场经营活动,维护市场经营秩序;
5.承担“扫黄打非”有关工作任务,如案件线索核查,案件查办等;
6.依照法律法规开展的其他执法活动。
三、委托期限
委托期限三年,自二〇二二年八月六日至二〇二五年八月五日
四、委托执法职责:
(一)委托单位责任
1.监督、检查、指导受委托单位在委托权限范围内以委托机关的名义实施行政执法行为;
2.对受委托单位在委托范围内的行政执法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委托单位承担相应责任后,可以根据受委托人的过错责任大小,依法予以追究;
3.对受委托单位违法或不适当的行政执法行为予以纠正或者撤销;
4.负责解释委托权限范围。
(二)受委托单位责任
1.受委托单位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出版管理条例》《电影管理条例》《印刷业管理条例》《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依照法定程序,以委托单位的名义在委托的权限范围内实施行政执法,并对委托单位负责,不得以自己名义或者超出委托的权限和范围实施行政执法,受委托方承担超越受委托权限范围的行政执法行为所引起的法律后果;
2.只能由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证》或省政府核发的《行政执法证》的执法人员依法行使委托权力;
3.调查取证、查处案件、投诉线索核查、行政检查必须做到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正确,确保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裁量适当、文书规范;
4.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依照法定程序,以委托机关的名义在委托权限范围内,调查案件事实、收集有关证据,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准确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实施行政处罚;
5.配合委托单位参加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案件的应诉工作;
6.受委托单位不得将委托事项转委托其他组织和个人;
7.主动接受委托机关的监督、检查、指导、定期向委托机关报告委托权限内的执法情况,及时向委托单位书面报告。
四、本委托书经委托和受委托双方签字盖章生效。
五、本委托书一式三份,委托单位和受委托单位各执一份,报区司法局备案一份。
委托单位(盖章): 受委托单位(盖章):
福州市台江区新闻出版局 福州市台江区文化市场综合
执法大队
法定代表人:(签名) 法定代表人(签名):
二〇二二年八月六日 二〇二二年八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