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长乐区新闻出版执法委托书

2023-11-08 14:12    来源:长乐区    字号:  

福州市长乐区新闻出版执法委托书 

委 托 机 关:福州市长乐区新闻出版局 

地       址:福州市长乐区文武砂街道文松路666号 

法定代表人: 陈 忠 

受委托单位 :福州市长乐区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地      址 :福州市长乐区营前街道洞头村三区148号(营前新区体育中心) 

法定代表人 :刘建乐 

一、委托权限 

福州市长乐区行政区域范围内,以委托机关的名义实施文化市场监督检查和行政处罚,具体包括: 

1.对新闻出版、版权、电影等领域实施监督检查。 

2.查处新闻出版、版权、电影等领域的违法案件和跨县(市)区重大案件。 

3.依法将区级新闻出版、版权、电影行政综合执法中涉嫌犯罪的相关案件移送有关部门。 

4.组织开展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工作,引导规范新闻出版、版权、电影市场经营活动,维护文化市场经营秩序。 

二、委托期限: 

二〇二三年一月一日至长期 

三、委托执法责任: 

(一)委托机关责任 

1.监督、检查、指导受委托单位在委托权限范围内以委托机关的名义实施行政执法行为。 

2.委托方对受委托方在委托范围内的行政执法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委托单位承担相应责任后,可以根据受委托人的过错责任大小,依法予以追究。 

3.对受委托单位违法或不适当的行政执法行为予以纠正或者撤销。 

(二)受委托单位责任 

1.在受委托权限范围内以委托机关的名义行使行政处罚权,并对委托机关负责。 

2.不得超越委托权限行使权力,受委托方承担超越受托权限范围的行政执法行为所引起的法律后果。 

3.只能由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证》或省政府核发的《行政执法证》的执法人员依法行使委托权力。 

4.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依照法定程序,以委托机关的名义在委托权限范围内实施监督检查。 

5.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依照法定程序,以委托机关的名义在委托权限范围内,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违法行为,调查案件事实、收集有关证据,准确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实施行政处罚。 

6.受委托单位不得将委托事项转委托其他组织和个人。 

7.主动接受委托机关的监督、检查、指导,定期向委托机关报告委托权限内的执法情况。 

四、本委托书经委托和受委托双方签字盖章生效。 

五、本委托书一式四份,委托机关和受委托单位各执二份。   

    

委托机关(盖章): 

福州市长乐区新闻出版局 

法定代表人(签名:) 

二〇二三年一月一日 

受委托单位(盖章): 

福州市长乐区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法定代表人(签名:) 

二〇二三年一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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