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收藏 榕农(动防)罚〔2020〕20号处罚决定书_行政执法决定文书_市政府

榕农(动防)罚〔2020〕20号处罚决定书

2020-08-31 15:44    来源:市农业农村局    字号:  

福州市农业农村

行政处罚决定书

榕农(动防)2020〕20

 

当事人:李名针

身份证号码:350121********4017

住址:福建省闽侯县荆溪镇关东村西镜116号

联系电话:1385****515

 

当事人不遵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兽医主管部门依法作出的有关控制、扑灭动物疫病规定一案,经福州市农业农村局(以下简称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

2020年624日上午,本机关执法人员在闽侯县食品公司甘蔗屠宰场对进入该场的运输生猪车辆进行检查,检查发现生猪承运人李名针驾驶的货车闽AS0P38未随车携带消毒设备。执法人员对李名针进行调查询问,制作了询问笔录,李名针说其车辆之前有配置消毒设备,因前一天车辆修理时候消毒设备被取下未放置回运输车上,而造成当天运输装载生猪前未按照规定进行消毒。针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本机关6月29日依法进行立案。71日,本机关执法人员对闽侯县食品公司甘蔗屠宰场场地管理人员进行了调查询问,制作了询问笔录,并提取了相关证据材料。

以上调查有以下证据证明:现场检查(勘验)笔录 李名针询问笔录 杨永风询问笔录身份证复印件2张、承运车闽AS0P38的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李名针驾驶证复印件、生猪运输台账复印件、生猪运输车辆备案表复印件、闽侯县食品公司甘蔗屠宰场进出车辆消毒情况登记表复印件、闽侯县食品公司甘蔗屠宰场屠宰检疫进场记录表复印件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动物B)复印件、现场照片2张等。

2020年6月24日当事人利用货车闽AS0P38运输生猪进入闽侯县食品公司甘蔗屠宰场时,未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公告第79号》第八条:“承运人应当在装载前和卸载后及时对运输车辆进行清洗、消毒。详细记录检疫证明号码、生猪数量、运载时间、启运地点、到达地点、运载路径、车辆清洗、消毒以及运输过程中染疫、病死、死因不明生猪处置等情况。”之规定,未随车携带消毒设备并进行消毒。当事人不遵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兽医主管部门依法作出的有关控制、扑灭动物疫病规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本机关予以认定。

当事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十七条“从事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以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贮藏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照本法和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做好免疫、消毒等动物疫病预防工作”。本机关于2020年7月24日向当事人直接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榕农(动防)告〔2020〕20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可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依法享有向本机关进行陈述申辩,逾期不陈述申辩的,视为当事人放弃上述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时间内没有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八十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1)不遵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兽医主管部门依法作出的有关控制、扑灭动物疫病规定的;(2)……”以及我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则的处罚裁量标准:未造成危害,初犯的属于轻微违法程度,责令改正,处3000元罚款。本机关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责令改正,处3000元罚款。

以上罚款共计叁仟圆(3000元)整。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建设银行福州市广达路支行营业部福州市农业农村局罚没款专户,账350870007156241035009000287)缴纳罚没款共计3000元。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福州市人民政府或福建省农业农村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福州市农业农村

20208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