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榕渔〔2020〕5-14号
当事人:林泉,男,汉族,1988年2月出生,身份证号码:350121198802130338,住址:福建省闽侯县南屿镇尧沙村浯江155号。
2020年12月18日0910时,中国渔政35101-1快艇在福州市乌龙江旗山大桥附近水域巡查时,发现林泉驾驶一艘木质机动船舶正在从事非法电鱼作业,执法人员依法登临检查,经初查,当事人林泉涉嫌使用未核定渔业船名、未登记船籍港和未取得相应渔业船舶证书的船舶从事电鱼作业。2020年12月18日本机关依法立案调查,制作现场笔录。2020年12月21日通知当事人接受询问,制作询问笔录。
当事人林泉使用未核定渔业船名、未登记船籍港和未取得相应渔业船舶证书的船舶从事电鱼作业行政处罚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林泉于2020年12月18日在福州市乌龙江旗山大桥附近水域使用未核定渔业船名、未登记船籍港和未取得相应渔业船舶证书的船舶从事电鱼作业,捕获鲈鱼2.5千克、鲤鱼2.0千克、杂鱼0.5千克等渔获物的违法事实。
上诉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现场检查照片;现场活鱼放生视频;现场笔录;询问笔录。
当事人林泉违反了《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使用未核定渔业船名、未登记船籍港和未取得相应渔业船舶证书的船舶,从事捕捞作业及其辅助活动的”。
本机关于2021年1月25日依法对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闽榕渔告〔2020〕5-14号),当事人放弃了陈述、申辩的权利,放弃听证的权利,对本机关认定的违法事实无异议,希望尽快作出处理决定。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在办案过程中能积极配合案件调查,态度较好,能够依照事实的回答询问调查。本着过罚相当、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按一般情节给予行政处罚。
依据《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四十七条:“没收船舶和渔具,可以并处二万元至十万元的罚款。”规定。按照《福州市海洋与渔业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第FZ01HY-CF-0006项的“没有暴力抗法的:没收船舶和渔具”的裁量标准。
本机关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没收“三无”船舶1艘(材质为木质;总长8.69m,型宽1.43m;主机为挂桨机,无铭牌,无法确认其型号及功率参数;无副机。);2.没收流刺网1张、蓄电池2粒、电鱼机1台。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工商银行(全称:待报解行政罚款收入-福州市海洋与渔业执法支队,帐号:1402027111200530218;工行福州市闽都支行)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福州市人民政府或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厦门海事法院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福州市海洋与渔业执法支队(印章)
2021年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