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收藏 榕农(兽药)罚[2021]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_行政执法决定文书_市政府

榕农(兽药)罚[2021]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1-06-16 09:52    来源:市农业农村局    字号:  
 当事人:福州鹿戈动物医院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4MA32UPDA0H

地址:福建省福州市金山大道213号金山佳园3号楼1层06店面

 

当事人动物诊疗过程中使用人用药品在动物上一案,经福州市农业农村局(以下简称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

2021年4月14日,本机关执法人员在位于福州市金山大道213号金山佳园附近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当事人的化验室内有以下药品:1.注射用奥美拉唑钠40mg/瓶,生产日期(批号)2019年08月02日(1908024),标称生产单位:湖南五洲通药业有限责任公司;2.注射用氨苄西林钠0.5g/瓶,标称生产单位:山东鲁抗医药股份有限公司;3.注射用氨苄西林钠1.0g/瓶,标称生产单位:山东鲁抗医药股份有限公司;4.注射用头孢曲松钠,1.0g/瓶,生产日期(批号)E2005006(2020.05.10),标称生产单位:湖南科伦制药有限公司;5.注射用头孢唑林钠0.5g/瓶,生产日期(批号)200972,标称生产单位:广州白云山天心制药股份有限公司;6.注射用头孢哌酮钠舒巴坦钠,1.0g/瓶,生产日期(批号)生产日期(批号)00791008,标称生产单位:悦康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7.盐酸雷尼替丁注射液,生产日期(批号)1907190211。本机关执法人员当天遂即对当事人进行询问调查,经初步调查,当事人供述动物诊疗过程中使用人用药品在动物。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执法人员依法对店内的以上药品进行了证据登记保存。当事人行为涉嫌违反了《兽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四款:“禁止将人用药品用于动物。”及《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第十七条:“动物诊疗机构应当按照国家兽药管理的规定使用兽药,不得使用假劣兽药和农业部规定禁止使用的药品及其他化合物。”之规定,当事人涉嫌在动物诊疗过程中使用人用药品,本机关于2021年4月16日立案调查。

2021年4月20日,本机关执法人员再次对当事人进行了调查询问,并提取到三张处方笺,档案号分别为C21020037、C21030012、C21030090,从处方笺的用药记录可以证实当事人分别于2021年2月25日、2021年3月3日、2021年4月13日有将人用药品用于三只猫的诊疗。当事人也在笔录中供认有将人用药品用于动物的诊疗,目的为了多谋取些利益,到目前为止当事人没有收到使用人用药品的不良反应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福州市农业农村局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福州市农业农村局证据登记保存审批表、福州市农业农村局先行登记保存物品处理通知书、询问笔录2份、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动物诊疗许可证复印件、兽医师执业证复印件、农业行政案件权利义务告知书、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处方笺复印件3张、涉案照片9张等。

本机关于2021年6月2日依法作出《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榕农(兽药)告[2021]6号),同年6月3日直接送达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当事人可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逾期不陈述申辩的,视为当事人放弃上述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时间内没有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将人用药品用于动物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应予认定。

当事人行为违反了《兽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四款:“禁止将人用药品用于动物。”及《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第十七条:“动物诊疗机构应当按照国家兽药管理的规定使用兽药,不得使用假劣兽药和农业部规定禁止使用的药品及其他化合物。”之规定。

本机关依据《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或者将人用药品用于动物的,责令其立即改正,并对饲喂了违禁药物及其他化合物的动物及其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对违法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结合本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违法程度一般,未造成不良后果,责令其立即改正,对饲喂了违禁药物及其他化合物的动物及其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并处10000元罚款”之规定。

本机关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使用人用药品的违法行为,作出如下处罚:

人民币壹万元罚款10000元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中国建设银行福州市广达支行营业部(福州市农业农村局罚没款专户,账号:350870007156241035009000287缴纳罚人民币壹万元罚款10000元。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福州市人民政府或福建省农业农村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个月内向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福州市农业农村局

                               20216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