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榕渔罚〔2021〕5-02号
当事人:欧*霖;居民身份证号码:35010519********16;家庭住址: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镇****号;“闽福州渔15239”捕捞许可证持证人;“闽福州渔15239”船长,持有海洋渔业船舶机驾长证书;联系电话:131106*****。
当事人欧*霖(“闽福州渔15239” 捕捞许可证持证人、船长)禁渔期随船携带禁渔期禁止作业的网具、未履行船长职责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欧*霖于2021年6月8日(海洋伏季休渔期间),驾驶“闽福州渔15239”渔船,从连江县琯头镇东升码头(海洋水域)前往马尾区三江口大桥停泊地,船上携带刺网15张,船头有起网机1台,在福州市马尾罗星塔附近水域(25°59′01 N 119°26′53E)被中国渔政35107艇查获。6月8日执法人员制作了现场笔录,6月11日执法人员对欧*霖进行调查询问,制作了询问笔录。
上诉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欧*霖身份证复印件1张;检查照片10张;现场检查笔录1份;询问笔录1份;渔业捕捞许可证1本;欧*霖的海洋渔业船舶机驾长证书1本。
1.“闽福州渔15239”捕捞许可证证明:“闽福州渔15239”的作业类型为刺网,属于伏季休渔对象渔船;持证人为欧*霖。
2.欧*霖在询问笔录中承认自己是“闽福州渔15239”船长,持有海洋渔业船舶机驾长证书,证明:欧*霖为“闽福州渔15239”渔船船长。
3.现场检查笔录、现场船上网具照片以及欧*霖在询问笔录中承认6月8日从琯头随船携带15张网具的供词,证明:欧*霖禁渔期随船携带禁渔期禁止作业的网具。
4.《农业部关于实施海洋捕捞准用渔具和过渡渔具最小网目尺寸制度的通告》规定:东海海域;刺网类;小黄鱼、鲻鱼、鳎类、鱿鱼、黄鲫、梅童鱼、龙头鱼种类;最小网目尺寸50毫米。经过执法人员现场测量,“闽福州渔15239”渔船船上携带的刺网的最小网目尺寸为53.5毫米。证明:“闽福州渔15239”渔船船上的刺网最小网目尺寸符合规定。
5.《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实施2021年海洋伏季休渔制度的通告》规定:北纬26度30分以南我省海域休渔时间为5月1日12时至8月16日12时;所有休渔渔船应回渔船船籍港所在地休渔,不得擅自离港或改变停泊地点。证明:欧*霖作为船长,没有按规定履行“服从渔业资源养护规定”的职责。
当事人欧*霖1.违反了《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四十条的规定:在禁渔期,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船携带禁渔期禁止作业的网具,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2.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船长是渔业安全生产的直接责任人,在组织开展渔业生产、保障水上人身与财产安全、防治渔业船舶污染水域和处置突发事件方面,具有独立决定权,并履行职责:(三)服从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依据职责对渔港水域交通安全和渔业生产秩序的管理,执行有关水上交通安全、渔业资源养护和防治船舶污染等规定。
本机关于2021年6月24日依法对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闽榕渔告〔2021〕5-02号),当事人放弃了陈述、申辩的权利,放弃听证的权利,对本机关认定的违法事实无异议,希望尽快作出处理决定。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在办案过程中能积极配合案件调查,态度较好,能够依照事实的回答询问调查。本着过罚相当、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依据1.《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违反本办法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没收渔获物、违法所得和渔具,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一)禁渔期违反规定随船携带禁渔期禁止作业的网具的。按照《福州市海洋与渔业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第FZ01HY-CF-0017项规定:“较轻情节为:没有渔获物的;没有安装起网机等配套捕捞设备的。罚款以一般情节罚款计算结果为基数,具有一个较轻情节的,减20%;具有两个以上较轻情节的,减50%。一般情节罚款计算公式为:罚款数额=15000+船舶总长/24*10000,最高不超3万元”。 欧*霖被查获时船上没有渔获物,具有一个较轻情节,船舶总长为15米。计算结果为:(15000+15/24*10000)*(1-20%)=17000元。对欧*霖作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没收随船携带的刺网15张,处17000元罚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渔业船舶的船长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由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暂扣渔业船舶船长职务船员证书6个月以上2年以下;情节特别严重的,并可吊销渔业船舶船长职务船员证书”。按照《福州市海洋与渔业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第FZ01HY-CF-0036项规定:“一般情节为:首次发现。一般情节的处罚裁量标准:处2000罚款”。 欧*霖被查获时属于首次发现。对欧*霖作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处2000元罚款。
本机关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没收随船携带的刺网15张,合并处罚款19000元。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工商银行(全称:待报解行政罚款收入-福州市海洋与渔业执法支队,帐号:1402027111200530218;工行福州市闽都支行)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福州市人民政府或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厦门海事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福州市海洋与渔业执法支队
2021年6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