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份证:3501********1335
当事人无证驾驶、继续使用应当报废的实行牌证管理的自走式农业机械一案,经福州市农业农村局(以下简称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
2021年6月10日,福州市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联合连江县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及连江县交警大队在连江浦口镇浦兴街开展农机执法检查时,发现当事人闽01 21440拖拉机的行驶证登记日期是2011年3月22日,检验合格至2016年3月有效;驾驶证初始登记日期是2011年1月24日,应于2017年1月24日前九十日内申请换证。该驾驶证从未换过证,闽01 21440这部拖拉机也属强制报废状态。执法人员依法制作了现场检查笔录并拍摄了照片,随后在连江县农机监理站制作了询问笔录,当事人涉嫌无证驾驶以及继续使用应当报废的实行牌证管理的自走式农业机械。2021年6月28日,本案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依法立案查处。2021年6月28日,本机关执法人员继续对当事人进行询问并提取相关证据材料。至此,案件事实已调查清楚。
经调查,当事人驾驶证未在2017年1月24目前申请换证,驾驶证已失效,属于无证驾驶; 另,当事人驾驶的拖拉机闽01 21440初始登记日期是2011年3月22日,检验合格至2016年3月有效,根据国家对拖拉机报废条件之规定,此部拖拉机属于强制报废拖拉机。
以上事实的证据材料有: 王忠福身份证复印件1份、现场检查照片1份、拖拉机现场报废图片3份、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注销证明1份、驾驶证和行驶证复印件1份、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农业行政案件权利义务告知书1份、询问笔录2份等。
本机关于2021年7月2日向当事人直接送达了《福州市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榕农(农机)告〔2021〕1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可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依法享有向本机关进行陈述申辩权利,逾期不陈述申辩的,视为当事人放弃上述权利。当事人在规定时间内没有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无证驾驶、继续使用应当报废的实行牌证管理的自走式农业机械事实清楚,应予认定。
当事人无证驾驶,违反了《福建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禁止无证驾驶或者驾驶与准驾机型不符的实行牌证管理的自走式农业机械”的规定,依照《福建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对无证驾驶人员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结合我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细则:“对无证驾驶或者驾驶与准驾机型不符的人员,处500元罚款”之规定;当事人驾驶已报废的拖拉机,违反了《福建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按照规定应当报废的实行牌证管理的自走式农业机械,应当强制报废,禁止转让或者继续使用”的规定,依照《福建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由农业机械管理部门收缴并强制报废该农业机械,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的规定, 结合我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细则:“转让或者继续使用应当报废的实行牌证管理的自走式农业机械的,收缴并强制报废该农业机械,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00元罚款”之规定。本机关督促连江县农机监理站收缴并强制报废闽01 21440拖拉机,责令当事人停止无证驾驶、继续使用应当报废的实行牌证管理的自走式农业机械行为,并作出以下处罚决定:
1、当事人无证驾驶拖拉机,处罚500元;
2、当事人驾驶已报废的拖拉机,处罚300元。
以上罚款共计800元。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中国建设银行福州市广达支行营业部(福州市农业农村局罚没款专户,账号:350870007156241035009000287)缴纳罚款共计捌佰元(800元整)。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福州市人民政府或者福建省农业农村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仓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福州市农业农村局
2021年7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