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收藏 闽榕渔罚〔2021〕27号_行政执法决定文书_市政府

闽榕渔罚〔2021〕27号

2021-11-24 12:28    来源:福州市海洋与渔业局    字号:  

  福州市海洋与渔业执法支队

  行政处罚决定书

  闽榕渔罚〔2021〕27号

  当事人基本情况:齐某福(闽连渔61488船舶所有人),身份证号码:350122********2133。

  2021年10月12日16时左右,福州市海洋与渔业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在连江县黄岐镇长赤渔港巡查时,发现闽连渔61488渔船停泊在港内,船上装有延绳倒须笼壶。经登临检查,该船救生设备齐全,船上装载延绳倒须笼具约700个、运送笼具的滑道4个,船首右侧装有一台起笼机械。该船船长王长明提供了该船国籍登记证书、所有权登记证书、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捕捞许可证、二级船长证书、二级船副证书、助理船副证书、二级轮机长证书、二级管轮证书。船舶证书上记载该船船长38.43米,主机功率330千瓦,船舶作业类型为钓具。执法人员制作了“现场检查笔录”,并要求船舶就地停泊在长赤港内接受调查。

  10月13日,经支队领导审批,立案调查,指定邵志泉、郭先疆具体负责案件查处。

  10月13日,执法人员对闽连渔61488船长王长明、船舶所有人齐某福进行调查询问。因船舶加装运送笼具的滑道和装载笼具的围栏,以及船上大约装有700个笼具,我机关立即发出责令改正通知书、限期申报检验通知书。

  10月18日,当事人整改到位。向支队直属二大队申报临时检验,经检验合格,10月19日签发船舶检验证书。整改完毕。

  齐某福未按照捕捞许可证关于作业类型规定进行捕捞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齐某福擅自对其所属的钢质延绳钓渔船“闽连渔61488”,加装运送笼具的滑道和装载笼具的围栏,并把700个延绳倒须笼壶装在船上,准备出海进行笼壶作业生产。

  以上违法事实清楚,并有“现场检查笔录”1份、船舶捕捞许可证1份(复印件)、询问笔录1份、现场检查相片3张、整改到位的照片1份、《渔船检验证书》、录像等证据证明。

  本机关执法人员于2021 年 11月3日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闽榕渔告〔2021〕27号),告知了违法事实、依据和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事项,并告知享有陈述、申辩及申请听证权利。对此,你表示无陈述、申辩的意见,并放弃听证权利。   

  本机关认为:你擅自在“闽连渔61488”上加装运送笼具的滑道和装载笼具的围栏,并把700个延绳倒须笼具装在船上,准备出海进行笼壶作业生产的行为,违反了《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二十六条规定:“凡从事捕捞作业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捕捞许可证,按照捕捞许可证规定的作业类型、场所、时限、渔具数量和捕捞限额作业。”的规定。

  按照《福州市海洋与渔业局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第FZ01HY-CF-0008项:“较轻的情节:1.渔获物不足100公斤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并处罚款。罚款以一般情节罚款计算结果为基数,具有一个较轻情节的,减2000元;具有两个以上较轻情节的,处3万元罚款。一般情节的处罚标准是:罚款数额=30000+主机功率*30,最高不超4.2万元。”。你船没有渔获物,具有一个轻微情节,船舶主机功率为:330千瓦。一般情节罚款计算结果:30000+30*330=39900元。罚款计算结果:39900-2000=37900元。

  依据《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未按照捕捞许可证关于作业类型、场所、时限和渔具数量规定进行捕捞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可以按照下列规定并处罚款:(一)船长大于或者等于二十四米的海洋机动渔业船舶,处三万元至五万元的罚款;”。本机关作出如下处决定:罚款3.79万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本机关责令你改正违法行为。

  你必须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本决定书到工行福州市闽都支行(全称:待报解行政罚款收入-福州市海洋与渔业执法支队,帐号:1402027111200530218;)缴纳罚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金额的3%加处罚款。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经你(单位)提出,可由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罚款。

  你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福州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厦门海事法院起诉。你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起诉,也不履行本决定的,本机关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法强制执行。

福州市海洋与渔业执法支队 

2021年11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