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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郑传文无兽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兽药一案,经福州市农业农村局(以下简称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2021年8月26日本机关执法人员对福州市仓山区喵肥狗旺宠物店依法进行执法检查时,在其店内发现的销售单据上有兽药销售记录,店内人员无法提供兽药经营许可证明。本机关于2021年9月7日依法立案。经本机关执法人员对福州市仓山区喵肥狗旺宠物店经营者郑传文、店员张幕乔进行询问调查,制作询问笔录,结合执法现场相关证据,予以福州市仓山区喵肥狗旺宠物店经营者郑传文无无兽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兽药的违法行为属实,郑传文经营兽药违法所得350元,货值金额35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现场检查(勘验)笔录;2.销售单据;3.提取笔录;4.郑传文询问笔录;5.张幕乔询问笔录;6.执法现场视频、照片资料。
福州市仓山区喵肥狗旺宠物店经营者郑传文无无兽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兽药的行为违反《兽药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经营兽药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兽药技术人员;(二)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营业场所、设备、仓库设施;(三)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质量管理机构或者人员;(四)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规定的其他经营条件。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申请人方可向市、县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之规定。
本机关执法人员于2022年2月14日将《福州市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榕农(兽药)告〔2021〕16号)直接送达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可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向本机关进行陈述申辩,逾期不陈述申辩的,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或申请听证。
本机关认为:福州市仓山区喵肥狗旺宠物店经营者郑传文无无兽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兽药,违法所得350元,货值金额350元,违法情况属实,应予认定。
按照《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无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兽药的,或者虽有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假、劣兽药的,或者兽药经营企业经营人用药品的,责令其停止生产、经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的原料、辅料、包装材料及生产、经营的兽药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经营的兽药(包括已出售的和未出售的兽药,下同)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鉴于郑传文积极承认错误,主动协助调查,初次违法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结合《福州市农业农村局自由裁量权》第FZ01NY-CF-0066条:货值金额在二千元以内的(不含二千元)属于轻微违法行为。本机关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1. 责令其停止经营。
2. 没收其违法经营的兽药和没收违法所得350元。
3. 处货值金额350元的2倍罚款700元。以上罚没款共计1050元。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建设银行广达路营业部(福州市农业农村局罚没款专户,帐号350870007156241035009000287)缴纳罚没款共计1050元。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福州市人民政府或福建省农业农村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福州市农业农村局
2022年2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