榕工信能源罚字〔2022〕3号
林爱油:
被处罚人:林爱油
性别:女 出生年月:19*年*月
身份证:350*2*19*4*0072*6*
地址:福建省罗源县起步镇港头村桥上2号
本机关对你(林爱油)涉嫌危及电力设施安全行为一案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你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本机关查实:你(林爱油)于 2022年5月9日在未经电力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未采取完善的电力设施保护措施的情况下,在220千伏中罗Ⅰ路33#杆至34#杆之间(地理位置位于罗源县松山镇大获村)进行吊装活动房作业,致使吊车吊臂触碰到了220千伏中罗Ⅰ路,导致线路停电事故,并造成导线断股损伤,上述导线抢修费用损失共计3776元。
以上违法行为有如下证据证明:
1、检查(勘验)笔录1份;
2、国网福州供电公司关于提请介入220千伏中罗Ⅰ路外破事件调查的函;
3、我局对相关人员的询问笔录包括:姚持旺、林爱油、庄学平(电力设施产权人);
4、国网福州供电公司关于220千伏中罗Ⅰ路导线断股抢修费用说明函;
5、其他相关佐证材料。
你的行为违反了《福建省电力设施建设保护和供用电秩序维护条例》第二十四条: 在电力设施周围从事爆破等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作业的,作业单位应当在施工作业的三日前,书面通知电力企业,并可以要求电力企业派员到现场实施安全监护。作业单位应当根据电力设施安全保护的施工建议,采取相应的安全作业措施的规定。
根据《福建省电力设施建设保护和供用电秩序维护条例》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电力行政主管部门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一)作业单位未采取相应的安全作业措施,造成电力设施损坏的。《福建省电力设施保护和供用电秩序维护类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参照执行标准》(闽工信函能源〔2020〕363号 )附件《福建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电力执法类)第6项一般档“未经批准或未采取安全措施,在电力设施周围或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进行爆破等作业,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一般档“电压等级为220kV的电力设施。造成以下后果之一的;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及以下的;线路跳闸,造成负荷损失10万千瓦及以下的”。作出如下处罚:
给予你林爱油处壹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本决定书送达当事人时生效,当事人必须在2022年9月7日前履行完毕。所处罚款,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和财政监制的一般缴款书到银行缴入国库,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若对本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福州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强制执行费用由当事人承担。
福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2022年08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