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福州农富农资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00797934527
当事人经营假农药及向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的其他农药经营者采购农药一案,经福州市农业农村局(以下简称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
2022年,本机关执法人员根据年度工作安排,到永泰县洑口吾宁农资部进行执法抽检,其中标称生产企业为广西锦泰农化有限公司、受委托加工企业为广西禾泰农药有限责任公司的32%滴酸·草甘膦水剂(规格为5kg×4/件,批号20211110911,农药登记证号PD20150921)经福建省农药检定所检测,并出具检验报告(报告编号:FNJ/NY2/220014A),草甘膦检测值为9.2(标准值30.0±1.5),判定不合格,认定为劣质农药。
本机关4月中旬向该产品外包装上标注的受委托加工企业即广西禾泰农药有限责任公司发产品确认函,于2022年5月中旬收到该企业的情况说明,该企业没有接受广西锦泰农化有限公司的委托生产32%滴酸·草甘膦水剂,以上被抽产品不是其生产的。
本机关将永泰县洑口吾宁农资部违法经营农药的行为交由永泰县农业农村局进行调查处理。永泰县农业农村局于2022年5月6日进行了立案调查并进行了行政处罚。
根据案件协查机制,2021年5月26日,本机关收到永泰县农业农村局《农业违法案件协查函》(樟农协查函[2022]1号):该涉案产品是从本案当事人福州农富农资有限公司处购进的。
在初步调查核实后,本机关于2022年6月6日对当事人经营假劣农药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
本机关农业执法人员在对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陈妹妹和全权委托人陈义进行调查询问中,受委托人陈义供认,当事人于2022年1月向南平的王琪购进标称委托加工企业为广西锦泰农化有限责任公司,受托加工企业名称为广西禾泰农药有限责任公司的滴酸·草甘膦(农药登记证号:PD20150921;净含量:5千克,商标为保农心)的农药20件,进价300元/件,并以330元/件全部售卖给永泰县洑口吾宁农资部。当事人在向王琪购买该批次农药时,未向王琪核实其所属经营单位是否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并也无法提供相应农药经营许可证等有关资质材料。2022年8月7日,据陈义提供给本机关王琪的联系方式,执法人员对其进行电话联系,对方矢口否认她是王琪,也不认识王琪,也没有从事农药经营业务。
当事人的行为违法了《农药管理条例》的以下规定:
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假农药:……(二)以此种农药冒充他种农药;……”,当事人经营的农药应认定为假农药。
《农药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农药经营者采购农药应当查验产品包装、标签、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以及有关许可证明文件,不得向未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的农药生产企业或者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的其他农药经营者采购农药。”
当事人共经营涉案产品20件,货值金额为计6600元,20件涉案产品己全部销售,违法所得共计6600元。
以上调查有以下证据证明:农药执法抽检产品确认通知书1份,广西禾泰农药有限责任公司的情况说明1份,《农业违法案件协查函》(樟农协查函〔2022〕1号)1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2份,农业行政案件权利义务告知书2份,全权委托书1份,销售清单复印件1份,询问笔录2份,责令改正通知书1份,送达回证1份,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农药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提供资质材料要求1份,电话录音一份。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经营假农药及向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的其他农药经营者采购农药的情况属实,证据充分,本机关予以认定。
2022年8月23日,本机关执法人员将福州市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榕农(农药)告〔2022〕1号)直接送达当事人,阐明本机关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及违法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当场告知当事人可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向本机关进行陈述申辩,逾期不陈述申辩视为当事人放弃上述权利。
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没有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也没有对本《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提出异议。
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款:“农药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二)经营假农药;……”,根据我省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初次违法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属违法程度轻微:“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6倍以下的罚款”。
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农药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农药,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二)向……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的其他农药经营者采购农药;……”,根据我省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初次违法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属违法程度轻微:“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农药,并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本机关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经营标称委托加工企业为广西锦泰农化有限责任公司,受托加工企业名称为广西禾泰农药有限责任公司的滴酸·草甘膦(农药登记证号:PD20150921;净含量:5千克,商标为保农心),并作出如下处罚:
没收经营该批次农药的违法所得6600元,并处9000元罚款。
以上罚没款共计壹万伍仟陆佰元整(¥15600元)。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及福建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电子)(缴款编码:35010122000000446914)之日起15日内缴纳罚款共计人民币壹万伍仟陆佰元整(¥15600元)。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福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福州市农业农村局
2022年8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