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收藏 福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榕工信能源罚字〔2023〕4号)_行政执法决定文书_市政府

福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榕工信能源罚字〔2023〕4号)

2023-08-18 09:34    来源:行政审批处    字号:  

 

被处罚人:山东鸿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983310405214M

法定代表人:李国超

地址:山东省泰安市肥城市仪阳镇工业园区

本机关对你涉嫌危及电力设施安全行为(山东鸿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一案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你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本机关查实:你(山东鸿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未经电力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未采取完善的电力设施保护措施的情况下,于 2023年5月12日在110千伏鼓星线电缆上方(地理位置位于马尾区福马路)用挖机进行路面开挖,施工过程中,对110千伏鼓星线电缆造成机械破坏,引起故障跳闸,造成国网福州供电公司电力设施损失共计16.15万元。

以上违法行为有如下证据证明:1、检查笔录1份及现场照片;

2、我局对相关人员的询问笔录包括:张润昊、李昭骏、吴伟晶、杨永生;

3、国网福州供电公司的举报材料、110千伏鼓星线外破事件经过说明及损失清单和抢修费用。

你的行为违反了《福建省电力设施建设保护和供用电秩序维护条例》第二十四条“在电力设施周围从事爆破等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作业的,作业单位应当在施工作业的三日前,书面通知电力企业,并可以要求电力企业派员到现场实施安全监护。电力企业接到通知后,应当在三日内向作业单位书面提出安全施工建议。作业单位应当根据电力设施安全保护的施工建议,采取相应的安全作业措施”的规定。

根据《福建省电力设施建设保护和供用电秩序维护条例》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电力行政主管部门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一)作业单位未采取相应的安全作业措施,造成电力设施损坏的”。《福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10项“作业单位未依照电力企业提出的安全施工建议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造成电力设施损坏的处罚”严重档B档“电压等级为110kV的电力设施。造成以下后果之一的: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及以上50万元以下的”。作出如下处罚:

给予你山东鸿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处三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本决定书送达当事人时生效,当事人必须在2023年 9月16 日前履行完毕。所处罚款,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本决定书和财政监制的一般缴款书流程进行缴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若对本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福州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强制执行费用由当事人承担。

福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2023年 8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