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源顺运机动车服务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闽榕环罚〔2024〕67号

2024-04-18 09:43    来源:生态环境局    字号:  

 

 

 

闽榕环罚〔2024〕67号

福州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罗源顺运机动车服务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23MA2XN0TF3W 

住所:罗源县凤山镇凤南西路125号

法定代表人:林华琴

我局于 2024年3月6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24年3月6日我局执法人员对罗源顺运机动车服务有限公司检查发现你公司检测人员李涛在2024年2月2日对车辆闽A7363G、2024年2月29日对车辆闽J4J385进行检测时拔掉取样探针与排气分析仪取样口的连接管,将标准气体瓶连接管接入到排气分析仪的取样口,并打开标准气体瓶压力开关阀充入标准气体来代替车辆实际排放情况进行检测,使车辆顺利通过检测。车辆闽A7363G、闽J4J385检测结束后出具与车辆实际排放不符的排放检验报告。

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有:

1、2024年3月6日由福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制作的现场勘查笔录及勘察附图各1份。(证明你公司通过充入标准气体来代替车辆实际排放情况进行检测)

2、2024年3月6日由福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制作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你公司在对车辆闽A7363G、闽J4J385进行检测时充入标准气体来代替车辆实际排放情况)

3、由罗源顺运机动车服务有限公司出具的2024年2月2日闽A7363G的《在用车检验(测)报告》,报告编号:350100392402021415220101;2024年2月29日闽J4J385的《在用车检验(测)报告》,报告编号:350100392402291432520101。(证明你公司出具虚假排放检验的合格报告2份)

4、2024年3月6日由罗源顺运机动车服务有限公司出具的比对车辆闽A635A2的《在用车检验(测)报告》2份,一份为正常检测的检测报告编号:350100392403061055140101;一份为充入标准气体来代替车辆实际排放情况进行检测的报告编号:350100392403061110110101。(证明充入标准气体的检测结果与车辆实际排放情况存在较大出入)

5、2024年3月6日福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执法人员现场检查罗源顺运机动车服务有限公司照片15张及照片、视频截图说明。(证明你公司在对车辆闽A7363G、闽J4J385进行检测时充入标准气体来代替车辆实际排放情况)

6、2024年3月18日由福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从“福建省机动车污染防治监管系统”调取车辆闽A7363G、闽J4J385及比对车辆闽A635A2正常检测与充入标气检测的过程数据6份。(证明车辆闽A7363G、闽J4J385及比对车辆闽A635A2充入标准气体的过程数据与车辆实际排放情况存在较大出入)

7、2024年3月18日由福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制作的询问笔录1份及复检报告2份、过程数据图2张、检测收费转账记录2份。(证明车辆闽A7363G、闽J4J385复检情况及车辆正常检测时排气过程数据应有明显的变化)

8、2024年3月6日由罗源顺运机动车服务有限公司提供的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资质认定证书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林华琴身份证复印件1份,授权委托书1份、检测人员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企业工商注册信息、检测资质及法定代表人身份、接受询问人身份、授权证明)

9、2024年3月6日由罗源顺运机动车服务有限公司提供的尾气及安检上岗证7份。(证明你公司从业人员为7名)

10、《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证明其他未列明行业中从业人员10以下为微型企业)

11、《汽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双怠速法及简易工况法)》GB18285-2018节选(证明规范检测技术要求)

12、《机动车排放定期检验规范》HJ1237-2021节选(证明规范检测技术要求)

13、2024年3月6日由福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提供的《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规则和基准(试行)(2021年修订版)》节选及计算表(证明行政处罚应执行的裁量规则和基准以及行政处罚金额);

14、2024年3月6日由福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提供的福建省环境监察执法系统行政处罚案件截图1份(证明你公司两年内有1次违法行为(包含本次))。

15、执法人员执法证件复印件3份(证明执法人员身份)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规定“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法通过计量认证,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并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联网,实现检验数据实时共享。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我局于2024年3月29日依法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闽榕环罚告〔2024〕7号),告知你公司有权在五日内进行陈述和申辩,逾期未进行陈述、申辩,视为你公司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后,截至2024年4月12日为止你公司未在规定时限内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规定,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的规定,按照《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和基准(试行)》中违法行为共性裁量基准、修正裁量基准和“(十四)违反大气污染防治规定类”序号12个性裁量基准计算结果,且根据你公司汽油车环保检测收费100元/辆,车辆闽A7363G、闽J4J385共计收费200元。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人民币拾壹万陆佰陆拾柒元的罚款11.0667万元,没收违法所得贰佰元

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持缴款码(缴款码将在处罚决定书送达时告知)到各代收银行网点、手机银行、网上银行、支付宝、微信等渠道办理缴款。逾期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我局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福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仓山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福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4月17日

附件下载

相关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