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海洋与渔业执法支队
行政处罚决定书
闽榕渔罚〔2024〕2号
当事人基本情况:林某兵,“林某兵”船的船舶所有人,身份证号码:350128********0811,住址:福建省平潭县********105号,联系电话:1355****931。
违法事实:2024年1月18日,林某兵使用自己所有的未核定渔业船名、未登记船籍港、未取得相应渔业船舶证书的船舶,在东经119o48.22'、北纬25o57.400'附近的海域从事桁杆拖网作业。渔获物有虾姑10.45千克、小杂鱼3.45千克、钉螺10.75千克。
以上违法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现场检查相片、渔获物放生记录、林某兵询问笔录、林某静询问笔录、平潭综合实验区苏平片区管理局回函等证据材料为证。
本机关于2024年3月29日,通过邮寄向林某兵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闽榕渔告〔2024〕2号),林某兵本人于2024年4月1日签收。2024年4月7日前,林某兵未向本机关进行陈述申辩、申请听证。
林某兵使用未核定渔业船名、未登记船籍港、未取得相应渔业船舶证书的船舶,在东经119o48.22'、北纬25o57.400'附近的海域从事桁杆拖网作业的行为,违反了《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从事捕捞作业及其辅助活动的船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 核定渔业船名;(二) 登记船籍港;(三) 取得相应渔业船舶证书;(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的规定。依据《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四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未核定渔业船名、未登记船籍港或者未取得相应渔业船舶证书的船舶,从事捕捞作业及其辅助活动的,没收船舶和渔具,可以并处二万元至十万元的罚款。”规定,按照《福州市海洋与渔业局行政处罚裁量标准》FZ01HY-CF-0006项,“没有暴力抗法的”属于一般情节,量罚标准“没收船舶和渔具”的规定,对林某兵作出如下处理决定:没收涉案船舶“林某兵”船、船上的桁杆拖网网具2套。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本机关责令你改正违法行为。
你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福州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 厦门海事法院起诉。你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起诉,也不履行本决定的,本机关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法强制执行。
福州市海洋与渔业执法支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