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收藏 闽榕渔罚〔2024〕2号_行政执法决定文书_市政府

闽榕渔罚〔2024〕2号

2024-04-29 09:36    来源:福州市海洋渔业局    字号:  

福州市海洋与渔业执法支队

行政处罚决定书

 

闽榕渔罚〔20242

当事人基本情况:林某兵,“林某兵”船的船舶所有人,身份证号码:350128********0811,住址:福建省平潭县********105号,联系电话:1355****931

20241180805时左右,省市县渔业执法机构开展联合执法过程中,在长乐区波洲岛附近海域发现1艘正在航行的未刷写船名号的钢质船舶。执法人员要求该船停船接受检查,随后执法人员登临该船,在船上现场负责人林某静的配合下进行检查。经查:1.该船未刷写船名号、船籍港,材质为钢质;2.船上有2张桁拖网网具,1台吊杠;3.船上有渔获物,经现场品种分类和称重,分别为虾姑10.45千克、小杂鱼3.45千克、钉螺10.75千克。取证后,鉴于渔获物为活体,执法人员在远程请示林步达支队长,并征得船舶所有人林某兵同意后,将全部渔获物进行放生处置。执法人员对现场进行了拍照取证,并制作了“现场检查笔录”,要求船舶指定停泊于琅岐扣船点进行集中看管,并接受进一步调查。

125,经支队领导审批,立案调查,指定支队渔政渔港监督科的宋昕、郭先疆、邵志泉具体负责案件办理。随后,执法人员电话联系林某兵,要求提供相关船舶证书、船舶纳入乡镇管理证明材料、身份证。

126,林某兵向执法人员提供了村委会的证明、身份证复印件,证明该船属于他个人所有。无法提供任何船舶证书和乡镇纳管证明。执法人员与林某兵一同到涉案船上,对涉案的渔具进行网目尺寸测量,最小网目尺寸为28毫米,符合规定。

129,执法人员对林某兵进行调查询问,并制作询问笔录、送达地址确认书。林某兵供述该船是202311月份购买,属于私下买卖,没有船名、船舶证书。20241180300时左右从平潭田下码头开航,到东经119o48.22'、北纬25o57.400'附近的海域从事桁杆拖网作业。

129,执法人员对船上现场负责人林某静进行调查询问,并制作询问笔录。林静供述该船是他父亲林某兵所有,20241180300时左右从平潭田下码头开航,到东经119o48.22'、北纬25o57.400'附近的海域从事桁杆拖网作业。

27,支队向平潭综合实验区苏平片区管理局发出《协助调查函》,要求核实该船是否纳入乡镇管理等事宜。

222平潭综合实验区苏平片区管理局回函,该船未纳入平潭综合实验区苏平片区管理。

318,本机关通过福州市海洋与渔业局官方网站对外发布该涉案船舶物权排他性公告,告知如对该涉案船舶产权归属有异议的,相关权利人可在本公告之日起10日内,持相关船舶证书或者证明文件向福州市海洋与渔业执法支队主张权利。329前无相关权利人持相关船舶证书或者证明文件向福州市海洋与渔业执法支队主张权利。

321,本机关到该涉案船舶查获地附近漳港百户码头、平潭县屿头渡口、平潭县屿头乡乡政府、平潭县屿头乡旺宾村委会等地张帖该涉案船舶物权排他性公告,告知如对该涉案船舶产权归属有异议的,相关权利人可在本公告之日起10日内,持相关船舶证书或者证明文件向福州市海洋与渔业执法支队主张权利。41前无相关权利人持相关船舶证书或者证明文件向福州市海洋与渔业执法支队主张权利。

违法事实:2024118日,林某兵使用自己所有的未核定渔业船名、未登记船籍港、未取得相应渔业船舶证书的船舶,在东经119o48.22'、北纬25o57.400'附近的海域从事桁杆拖网作业。渔获物有虾姑10.45千克、小杂鱼3.45千克、钉螺10.75千克。

以上违法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现场检查相片、渔获物放生记录、林某兵询问笔录、林静询问笔录、平潭综合实验区苏平片区管理局回函等证据材料为证。

本机关于2024329日,通过邮寄向林某兵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闽榕渔告〔20242号),林某兵本人于202441日签收。202447日前,林某兵未向本机关进行陈述申辩、申请听证。

林某兵使用未核定渔业船名、未登记船籍港、未取得相应渔业船舶证书的船舶,在东经119o48.22'、北纬25o57.400'附近的海域从事桁杆拖网作业的行为,违反了《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从事捕捞作业及其辅助活动的船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 核定渔业船名;(二) 登记船籍港;(三) 取得相应渔业船舶证书;(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的规定。依据《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四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未核定渔业船名、未登记船籍港或者未取得相应渔业船舶证书的船舶,从事捕捞作业及其辅助活动的,没收船舶和渔具,可以并处二万元至十万元的罚款。”规定,按照《福州市海洋与渔业局行政处罚裁量标准》FZ01HY-CF-0006项,“没有暴力抗法的”属于一般情节,量罚标准“没收船舶和渔具”的规定,对林某兵作出如下处理决定:没收涉案船舶“林某兵”船、船上的桁杆拖网网具2套。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本机关责令你改正违法行为。

你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福州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 厦门海事法院起诉。你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起诉,也不履行本决定的,本机关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法强制执行。

                                                                                                

 

福州市海洋与渔业执法支队

                            2024年04月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