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医疗保障基金中心关于《福州市深入推进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的实施方案》的政策解读

日期:2024-02-01 16:21 来源:福州市政府办信息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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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我市出台了《福州市深入推进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的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现将政策背景和修订的主要内容解读如下:

一、政策背景

2020年12月21日印发的《福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开展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榕政综〔2020〕262号)两年已到期,根据国家医保局、财政部《关于扩大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的指导意见》(医保发〔2020〕37号)要求,以及今年8月市人大常委会审议我市长期护理保险试点工作,对我市长期护理保险试点工作提出了下一步具体意见并要求稳妥开展职工中度扩面工作。同时结合国家医保局及省医保局长期护理保险试点工作逐步提质扩面的工作需要,进一步健全本市长期护理保险制度体系,保障失能人员基本照护需求,对原方案进行修订。

二、修订的主要内容

《实施方案》主要明确以下事项:

(一)参保对象和保障范围。长期护理保险对象为我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待遇保障范围从长期处于重度失能扩大至长期处于中度失能状态的参保职工。

 

(二)筹资方式和标准方面。原筹资方式保持不变,长期护理保险基金以当期职工医保缴费基数为缴费基数,在职职工(含灵活就业人员)缴费比例为0.25%,由用人单位和个人按照1: 1比例分担。退休人员缴费基数由原方案按拨付的职工医保个人账户计算基数为缴费基数更改为平均养老金作为缴费基数,缴费比例0.125%。

(三)待遇支付条件及范围方面。长期护理保险基金主要用于支付符合规定的机构和人员提供的基本护理服务所发生的费用、符合待遇享受条件的失能评估费用以及委托承办费用。重度、中度失能人员的护理服务费用基金支付水平不低于70%,对纳入医疗救助的特殊困难职工,在基金待遇支付比例上提高五个百分点。

(四)评估管理。按照国家医保局最新出台印发的《长期护理保险失能等级评估管理办法》执行评估工作,评估结论有效期一般不超过2年。

(五)经办管理。明确医保部门应对统筹区域内定点护理机构实施合理资源配置,统筹规划区域内长期护理保险定点护理机构布局,引导长期护理服务行业规范有序发展。

委托承办方面,明确由市医保经办机构分别与委托承办机构、定点评估机构、定点护理机构签订服务协议。按照“多劳多得”原则,采取承办费用支付与待遇享受人数挂钩,以基金支出比例或例均定额标准进行结算。

此外,《实施方案》还从基金管理、护理服务、信息系统、档案管理、考核监督、加强组织推动、强化职责分工、做好宣传引导等方面提出明确要求,进一步健全本市长期护理保险制度体系,保障失能人员基本照护需求。

三、施行日期及有效期说明

本方案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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