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口岸2021年度鼓励进口货物“两步申报” 和“提前申报”奖励暂行办法

日期:2022-04-25 17:36 来源:福州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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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持续优化营商环境,鼓励企业利用“两步申报”和“提前申报”等申报模式,进一步提高货物通关效率,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奖励范围
  福州市行政区范围内所有进出口口岸。
   第二条 奖励对象
   申报口岸在奖励范围内,积极采取“两步申报”(完成概要申报和完整申报)和“提前申报”(到港前向海关申报)的企业。
    报关单申报时间在2021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第三条 奖励标准
   符合本办法的“两步申报”每票报关单奖励50元,“提前申报”每票报关单奖励50元,同一申报单位申报的同一提单号只奖励1次,不得重复申报。

 第四条 奖励资金来源
   资金由市财政全额承担。
   第五条 申领奖励程序
   ㈠申报单位于每月15日前向所在县(市)区商务局申报上月“两步申报”、“提前报关”数据;县(市)区商务局负责申报材料的受理、审核,并于每月25日前将本辖区内申报企业汇总表报送至福州市商务局;

 ㈡福州市商务局依据中国(福建)国际贸易“单一窗口”的“两步申报”和“提前申报”企业名单和票数(在该窗口未提供数据前,请福州海关协助审核相关数据),汇总统计全市奖励票数

中国(福建)国际贸易“单一窗口”的“两步申报”和“提前申报”企业名单和票数由福建省口岸办提供;
   ㈢奖励金额经市商务局上报市财政后,联合行文下达至各有关县(市)区,由各有关县(市)区商务局拨付各申报单位。

 申报截止时间以市商务局正式函送审验单位进行审核的日期为准,逾期不予受理。

对申报材料弄虚作假、骗取财政资金的申报单位,按如下处理:
   ㈠追回已发放奖励金;
   ㈡永久取消企业继续申请该奖励金资格;
   ㈢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49号)第二条的规定,依法将失信企业纳入征信系统;
   ㈣对违反法律法规构成犯罪的,移交相关部门处理。
   第七条 名词解释
   ㈠两步申报:与《关于开展“两步申报”改革试点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127号)中关于“两步申报”的有关规定相一致,即:第一步,企业概要申报后经海关同意即可提离货物;第二步,企业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完整申报。    

㈡提前申报:指装载货物的进境运输工具启运后、运抵海关监管场所前向海关申报的模式。

㈢申报单位:指在福建省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开展报关的进口企业或代理报关企业。

      第八条 本办法由福州市商务局(口岸办)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有效2021年12月31日2021年1月1日至本办法颁布之日期间,采取“两步申报”和“提前申报”的企业审核、拨付及奖励标准参照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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