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财政局关于做好2023年政府采购营商环境监测事项的通知

日期:2023-08-15 16:51 来源:福州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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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做好2023年度省发改委牵头开展的全省营商环境数字化监测督导工作,落实市委、市政府《2023年度福州市绩效管理工作实施方案》,提高我市营商环境监测工作排名的要求,对照《2023年度福建省营商环境监测督导指标体系》(详见附件1),要求全市各级预算单位要做到十个方面的工作:

 

一、持续巩固政府采购项目电子化交易占比

采购人要依托福建省政府采购网上公开信息系统(以下简称6.0系统),及时、完整、准确、规范地公开政府采购项目信息,做到全流程公开透明,确保我市政府采购项目电子化占比保持100%。

二、通过预算一体化系统编制采购预算

严格执行“无预算不采购”,在6.0系统执行的政府采购项目所用的采购预算都必须是通过预算一体化接口对接推送的。

三、提升我市中小微企业合同金额占全部政府采购合同金额的比例

综合运用预留采购份额、价格评审优惠、优先采购等措施,支持中小微企业参与政府采购。2023年度,采购人可以结合项目实际,给予中小企业不低于采购合同金额50%的预付款,预付款比例和支付时间应当在采购文件和采购合同中予以明确。超过400万元的工程采购项目中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面向中小企业的预留份额由30%以上阶段性提高至40%以上。

四、做好采购意向公开工作

严格按照《福州市财政局关于开展政府采购意向公开工作的通知》(榕财采〔2020〕147号)的要求,在采购计划开始前规范做好政府采购意向公开工作。、

五、提升政府采购公开招标成功率

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要加强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的学习,对照政府采购负面清单规范合理编制采购文件,切实规范政府采购活动;同时加强市场调研,对潜在供应商较少的项目,可适当延长公告时间或者多渠道公开采购信息,确保采购项目的充分竞争,避免由于供应商不足三家导致流(废)标的情形,提高政府采购项目公开招标成功率。

六、严格按规定时间发出中标、成交通知书并确认采购结果

采购人要督促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严格按照规定,自评审结束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评审报告送交,采购人应当在收到评审报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评审报告推荐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按顺序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中标、成交供应商确定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发出中标、成交通知书,并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中标、成交结果,对即将逾期确认的采购项目要及时向同级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七、持续提升政府采购项目及时签订电子合同占比

根据6.0系统全流程线上操作的设置要求,采购人通过6.0系统开展的政府采购项目应确保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使用“电子合同”模块签订合同,并在合同签订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将合同在6.0系统上公告。

八、提升政府采购绿色产品占同类产品采购金额的占比

落实政府采购绿色低碳发展相关政策,开展政府采购活动时,采购人要综合考虑节能、节水、环保、循环、低碳、再生、有机等因素,在采购中积极落实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的政府采购执行机制,严格落实节能、节水、环保产品优先采购或强制采购,促进绿色产品推广应用。

九、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项目执行情况公告

根据《福州市财政局 福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家局转发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认真落实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政策的通知》(榕财采〔2021〕37号),2022年度发生政府采购项目的预算单位须向同级财政部门书面报告本部门上一年度面向中小企业预留份额和采购的具体情况,并在福建省政府采购网“政府采购项目公告/面向中小企业预留份额项目执行情况公告”栏目公开预留项目执行情况。

十、强化采购人主体责任落实。

监测事项的评价结果关系全市营商环境在全省各地市的排名,采购人要充分认识做好政府采购营商环境监测工作的重要意义,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具体责任处室及责任人,强化自查自纠,确保各项要求落实到位。

  

                                                                

              

 

 

局内分送:各处室

福州市财政局办公室

2023年717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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