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如登山,亦需择地而蹈|从几起案例看教育维权的着眼点
近年来,随着“素能强化”“综合发展”成为越来越多家长与学生的心愿,校外教育培训机构如火如荼地发展,与教育培训机构发生纠纷,消费者该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呢?2022年来,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共受理教育培训合同纠纷案件378件。鼓楼法院以案支招,希望消费者在遇到侵权的行为时,要善于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也提示广大经营者要依法诚信经营,为消费者营造良好放心的消费环境,维护良好的市场秩序。
“一把尺”衡量:办学许可未审核,合同无效退费难
在选择教育机构时,有些消费者并未认真核查其资质和办学条件,盲目相信机构的广告宣传或者口头承诺,发生纠纷后,便难以维护自己的权益。
2020年11月,黄女士为其女报名参加了A教育公司开设的“高能学习法”课程体系,共160课时,支付报名费3万元。上了90课时后,黄女士发现女儿报班学习效果未达预期,而后才发现A教育公司并未取得办学许可,其经营范围不含涉许可审批的教育培训活动。黄女士与该公司协商退费未果,遂将该公司诉至鼓楼法院,要求退还全部报名费用。
鼓楼法院经审理认为,黄女士与A教育公司双方形成教育培训合同关系。A教育公司在未经教育行政部门审批的情况下,与不特定对象签订教育培训合同,承诺提供有偿教育培训,其超出经营范围订立合同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案涉教育培训合同无效。黄女士作为教育培训服务购买方,在课时已过一半有余后方要求A教育公司提供办学许可证明,对合同无效亦存在一定过错。综合双方过错程度以及案涉合同已履行情况,法院酌定A教育公司返还黄女士报名费用的70%。
“民办教育事业系国家特许经营行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核、批准、注册或者备案手续。”经办法官介绍,“教育培训服务的购买方应在合理范围内尽到审查对方是否具有教育培训资质的义务。”
法官提醒,消费者在选择教育培训机构时,应当对培训机构的办学资质、教学质量等做全面考察,例如通过各教育局官网公布的教育机构“白名单”,选择具有办学许可的教育培训机构。另外,家长们需合理预付培训费,不一次性缴纳超过3个月或60课时的费用,并主动索要发票等收费凭证。
“一条线”守牢:员工素质待提升,人身侵害维权难
部分教育培训机构招聘工作人员时未严格审核其资质,个别工作人员法律意识淡薄、素质较低,影响教学质量,更有甚者可能造成消费者人身损害,存在安全隐患。
2021年6月,三年级的林某在C教育公司晚托期间,被托管驻点负责人马某用力拖拽、强行按压在教室门后、按头等,造成林某头部、颈部软组织受伤。林某父亲报警,民警查明案件事实后,对马某作出了行政拘留十日和罚款500元的决定。林某诉至鼓楼法院,要求C公司与马某书面赔礼道歉并承担医疗费、护理费等费用。
经鼓楼法院主持调解,林某与C公司、马某达成调解协议,马某向林某书面赔礼道歉,C公司、马某共同向林某负担医疗费、护理费等共计5000元。
“一些教育培训机构往往租用居民住宅甚至是地下室展开培训,设备设施简陋,存在较大安全隐患,在发生伤害事故后,由于管理不规范管理者相互推诿。”经办法官表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收到人身损害,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教育培训机构在招聘工作人员时,应当审核其资质、专业证书等,并规范管理,确保工作人员守住道德与法律底线。消费者应提升安全与维权意识,在受到人身侵害时,及时通过法律途径处理纠纷。
“一股绳”拧紧:关联公司易混淆,瑕疵履行追责难
“有的培训机构在广告宣传中存在夸张或虚假宣传的情况,相关合同使用有歧义的词语,关于收费标准、课时时长等含糊其词,履行中就容易出现纠纷。”部分教育培训机构采用虚假广告,订立合同时不规范,甚至故意模糊相对方,消费者往往忽视合同审查,匆忙签订,导致后续维权时,难以认定责任主体进行追责。
2022年6月,张先生为其子购买B1公司全日制托育课程,课程总价1万2千元,期限3个月,并签订《B公司托育新生入园协议书》。B1公司承诺提供根据不同年龄的婴幼儿发育特征而设计的课程,并保证教学质量。课程过半后,因B1公司教学地址搬迁,张先生要求退还剩余课程费用,B1公司的控股股东B2公司向张先生承诺退款,但未按承诺履行。张先生诉至鼓楼法院,要求B1公司、B2公司共同承担退款责任。
鼓楼法院经审理认为,张先生依约向B1公司支付了托育服务费,B1公司无法继续按约提供托育服务,构成违约。案涉合同系张先生与B1公司签订,但合同名称为《B公司托育新生入园协议书》,并未明确体现合同相对方为B1公司或B2公司。另外,B1公司、B2公司注册登记地均为同一地址,B2公司持有B1公司90%股权,二者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监事均相同,且经营范围极大重合,容易导致公众认为B1公司与B2公司为同一主体或共同从事托育服务的认识。在后续合同履行过程中,B2公司亦参与了协商退款事宜的过程。因此,法院认定,从合同履行上看,B1公司、B2公司均与张先生形成合法有效的服务合同关系,应当共同向张先生承担退款责任。
“合同具有相对性,合同当事人一方基于合同只能向合同相对方提出请求或提起诉讼,而不能向与其无合同关系的第三人提出合同上的请求,也不能擅自为第三人设定合同上的义务。”经办法官提醒,在签订教育培训服务合同时,消费者应仔细审阅合同签署时抬头部分的主体、合同落款签章部分加盖的公章、付款主体与实际合同相对方是否一致。若合同签订及履行过程中涉及到多个主体,可从合同落款签章部分加盖的公章、合同履行过程确认的相对方和付款行为支付方来认定合同的相对方。另外,需妥善保管书面合同、上课通知、课程记录、聊天记录等关键证据材料,以便有效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学如登山,亦需择地而蹈。在选择教育机构时,家长与学生们应当更为谨慎,通过考察教育机构的办学资质、办学地点、教学质量、员工素养等,为学习创造一个良好的环境。下一步,鼓楼法院将积极延伸审判职能,通过司法建议、示范性判决等措施,与有关部门、学校、家庭形成合力,助力构建良好的教育生态,为青少年健康成长提供良好的法治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