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一步加强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八条措施》政策解读
一、出台背景
二、主要内容
《八条措施》在贯彻落实现行低保政策制度的基础上,就以下几方面进行细化补充:
1、加快推进低保标准城乡一体化。明确各设区市人民政府要进一步完善和落实低保标准动态调整机制,统筹制定并逐步提高所辖县(市、区)低保标准,加快缩小城乡差距,尽早全部实现低保标准城乡一体化。低保标准提高后,要及时将新增应保对象全部纳入低保范围。
2、合理界定共同生活家庭成员。明确以夫妻及其未成年子女(含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作为按户施保的基本单元,其他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义务人按规定计算应给付的赡养(扶养、抚养)费并计入低保申请人家庭收入。符合条件的重病患者、重度残疾人(含三级精神、智力残疾人),可按规定单独申请并纳入低保。
3、明确全面排查落实应保尽保。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和乡镇(街道),加大困难群众排查力度,完善应保对象主动发现机制,着力打通低保惠民“最后一公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推进困难群众排查工作常态化,充分发挥村(居)民委员会的作用,及时发现符合低保条件但未提出申请的困难群众,积极协助其办理申请手续。
4、健全低保与就业联动机制。
5、进一步完善延保渐退机制。
6、要求提高低保审批服务效能。乡镇(街道)应当即时受理低保申请,暂不具备条件的可按月集中受理;要及时对低保申请人进行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提出审核意见,公示后报县级民政部门审批。简化审批前置程序,可将民主评议转变为事后监管手段,在低保对象年度复核认定时集中开展。先行赋予经济发达镇低保审批权限,鼓励有条件的县(市、区)探索开展低保审批权限下放乡镇试点工作。
7、明确充实基层低保工作力量。按规定以户籍人口数量等因素相应配备乡镇(街道)养老救助协理员,配齐用好村级协管员,加强教育培训和待遇保障,推动低保工作在基层落深、落细、落实。积极采取政府购买服务、引入社会工作专业人才等方式,提升基层社会救助经办服务能力。
8、明确加强低保工作监督考核。充分运用扶贫资金在线监管系统,对农村低保资金“流向、流量、流速”实行全程监测。采取联合检查、随机抽查、入户访查、第三方调查等方式,深入核查低保政策和资金落实情况,发现问题立即督促整改,典型案例予以通报曝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