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民办非企业单位2016年年度检查事项的公告

日期:2017-04-11 16:22 来源:民政局 来源:本网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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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的有关规定,市民政局将对民办非企业单位开展2016年年度检查。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年度检查的范围

  凡在20161231日以前经市民政局批准登记成立的全市性民办非企业单位。

  二、参加年度检查的人员

  各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行政负责人1名、财务人员1名。

  三、年度检查的时间和地址

  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时间自201752日至2017630日,年度检查材料请于2017630日前报送市民政局行政审批窗口(福州市鼓楼区温泉公园路69号福州市行政服务中心民政局窗口)。

  四、年度检查须报送的材料

    1.2016年度民办非企业单位年检报告书。民办非企业单位将年度检查报告书双面打印成A4大小纸质文本,在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签字,并加盖民办非企业单位印章后,有业务主管单位的,原件一式三份报业务主管单位初审同意并加盖业务主管单位印章;直接登记的,原件一式两份。同时,还需将年检报告书电子版发送至市民政局年检邮箱fzshzznj@163.com

  2.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2016年度财务审计报告书(原件一份,财务审计报告书应附有社会审计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执业证书复印件等资质证明文件)。

  3.2016年度会计凭证、财务账簿。

  4.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正、副本(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5.已取得执业许可证的民办非企业单位还需提交执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一份。

  民办非企业单位应认真填写和准备年度检查报告书等相关材料,保证年度检查报告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如因填写失误造成的不利后果,由民办非企业单位自行承担。

  五、年度检查的审查形式、标准和结论

  依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条例》,对民办非企业单位报送的年度检查材料进行审核,确定年度检查结论。必要时可以对有重大财务问题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开展专项审计;可以要求民办非企业单位公开年检相关信息;也可以采取随机抽检的方式,对民办非企业单位开展实地检查。需要实行集中年度检查的,各业务主管单位请及时通报市民政局并告知所主管的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便安排。

  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的结论分为“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

  民办非企业单位在2016年度遵守《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国家政策法规,按照章程开展活动,按规定组建党组织并开展党建工作,无违法违纪行为的,年度检查结论确定为“合格”。

  民办非企业单位有下列违反《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等规定的情形之一的,情节轻微的,年度检查结论确定为“基本合格”;情节严重的,确定为“不合格”:

  1.未按时报送符合要求的年度检查材料的;

  2.年度检查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3.违反规定使用登记证书、印章或者财务凭证的;

  4.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修改章程未按规定核准备案的;

  5.设立分支机构的;

  6.内部管理混乱,不能正常开展活动的;

  7.无固定住所或必要的活动场所的;

  8.2016年度不能开展业务活动,或者不按照章程的规定进行活动的;

  9.财务制度不健全,资金来源和使用违反有关规定的;

  10.现有净资产低于国家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规定的最低标准的;

  11.侵占、私分、挪用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

  12.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

  13.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监督检查或年检的;

  14.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的;

  六、年度检查结论公告及处理

  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的结论将在福州市民政局网站公告。

   年度检查结论确定为不合格的,必须在1个月内完成整改(整改期间停止一切活动),并将整改情况书面报市民政局审批窗口;经审核确已整改纠正的,年度检查结论调整为基本合格。

  对不按期整改和未参加年度检查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将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规定,视情节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七、电话咨询

  民办非企业单位在年度检查过程中遇到问题,可拨打市民政局窗口电话:0591-83621152

                                                          福州市民政局

                                                         2017年4月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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