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工业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完工奖励实施细则》政策解读
时间:2018-01-02 17:03


 

  经市政府同意,2017年12月市政府办公厅印发了《福州市工业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完工奖励实施细则》,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今年4月,省经信委联合财政厅、国税局、地税局、统计局相继出台了《福建省工业企业技术改造奖励实施办法》和《关于福建省工业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完工投产评价第三方机构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为贯彻省级通知精神,推进企业技术改造,扩大工业有效投资,市经信委合同市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统计局起草了《福州市工业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完工奖励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完工奖励细则》),由市政府办公厅印发,将完工奖励政策落到实处,注重可操作性。 

  二、主要内容 

  对2017-2019年期间有技改项目建成完工投产的规上企业,经第三方机构验收后,从完工投产当年起连续三年,按企业对财政贡献地方留成增量部分的40%实行奖励,其中,省、市、县(市、区)分别承担30%、30%、40%。单个企业的技改项目已享受的各级各类财政扶持资金(含技改基金补差)和技改完工投产后奖励资金累计不超过该技改项目的固定资产投资总额。 

  三、重点解读 

  《完工奖励细则》参照省级技改奖励实施办法及结合完工投产评价第三方机构管理工作,对二者内容梳理合并,并结合我市实际,对技改项目完工投产评价、具体的办理流程及所需材料等具体内容进行细化。全文共七章三十条,分别是:总则、部门职责、奖励标准和核算办法、技改项目完工投产评价、办理程序、监督检查、附则。 

  (一)部门职责 

  主要涉及经信、财政、国税、地税、统计等五个部门,其中: 

  市经信委牵头落实完工奖励政策,县(市、区)经信部门负责技改项目的管理、完工奖励办理等工作。 

  财政部门负责财政资金的管理。 

  税务部门负责确认企业有关财政贡献额。 

  统计部门负责核实企业是否为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技改项目是否入统、是否报送投资数据。 

  (二)奖励标准和核算方法 

   1.奖励对象 

  (1)在福州市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诚信经营、依法纳税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 

  (2)项目在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完工投产。 

  (3)项目完工投产后,有新增财政贡献地方留成部分。 

  2.奖励条件 

  (1)技改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已完成项目备案(审批或核准),取得备案表或审批、核准文件。 

  (2)技改项目投资有纳入全市工业固定资产投资统计。 

  (3)完成技改项目完工投产评价。 

  (4)企业近三年无不良信用记录。 

  3.奖励标准 

  (1)从完工投产当年起连续三年,按企业对财政贡献地方留成增量部分的40%实行奖励,其中,省、市、县(市、区)分别承担30%、30%、40%。 

  (2)企业对财政贡献以企业缴纳的全年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实际入库税收额计算。 

  (3)基数为企业技改项目完工投产前一年的财政贡献地方留成部分,对财政贡献地方留成增量部分为提出申请奖励的上一年财政贡献地方留成相对于基数的增加部分。 

  (4)单个企业的技改项目已享受的各级各类财政扶持资金(含省、市技改基金补差)和技改完工投产后奖励资金累计不超过该技改项目的固定资产投资总额。 

  4.奖励年限 

  企业从技改项目完工投产后连续三年均可申请技改奖励资金。如企业技改项目在2017年内完工投产的,以企业2016年对财政贡献地方留成部分为基数,从2017年起连续3年给予奖励。即: 

  2018年申请2017年比2016年基数的新增贡献奖励; 

  2019年申请2018年比2016年基数的新增贡献奖励; 

  2020年申请2019年比2016年基数的新增贡献奖励。 

  2018年、2019年投产项目以此类推。 

  (三)技改项目完工投产评价 

  完工投产评价是确认技改项目奖励有效性和有效量的重要环节之一。为减轻企业负担,以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委托第三方评价机构开展技改项目完工投产评价,购买费用由省级财政承担。 

  第三方评价机构是从省财政厅优选库中以招投标方式遴选会计师事务所,由其牵头根据需要,邀请工程造价咨询公司、行业专家等参加完工投产评价。评价方式有现场核查、拍照留存、完工评价会(可邀请专家参加,专家费包含在购买服务费用内)等,评价企业技改项目的真实情况、完工投产情况,并出具报告。 

  (四)办理程序 

  主要包括完工评价、奖励申请、编制计划、公示、拨付等环节。 

  1.每年第一季度,市经信委、市财政局组织开展技术改造项目完工投产评价工作。 

  2.第三方机构出具评价报告后,市经信委联合市财政局、市统计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印发奖励资金申报指南,各县(市)区相关部门根据申报指南组织企业申报。 

  3.县(市)区经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税务、统计部门按工作职责开展资金申报工作;会同财政部门共同编制技改奖励资金安排计划,上报市级相关部门审核。 

  4.市经信委会同市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审核各县(市)区上报的技改奖励资金安排计划,并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并经市政府同意后,下达技改奖励资金安排计划。 

  5.每年6月底前按规定将技改奖励资金拨付至企业。 

  (五)监督检查 

  对各级部门、企业、第三方评价机构均作了责任要求,主要强调了工作的规范性、材料的真实性和纪律的严肃性。 

  四、其他说明 

  《完工奖励细则》是对技改项目完工并新增财政贡献地方留成部分的奖励,《关于扶持企业技术改造的五条措施》中的企业技改项目投资补助是对项目建设期内投资额的补助,二者可以叠加享受。 

    附件: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州市工业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完工奖励实施细则的通知

来源:经信委
附件下载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

政策文件
相关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