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经贸(发)局、财政局;工业集中区、行业管理办公室、有关企业:
根据《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十一五”期间促进工业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榕政综[2008]50号)第七款“鼓励工业企业节能,发展循环经济”精神,按照《福州市工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榕政办[2007]108号)规定。经研究,决定组织申报2008年节能技改、更新项目(以下称节能项目)补助资金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节能项目应具备以下条件:
1、在福州市注册的具有独立核算的法人资格企业,在财务、税收管理等方面无违纪违法行为。
2、节能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保政策,所申报的节能项目具有较强的适用性和较好的示范性。
3、节能项目必须是投资30万元以上的已竣工项目(含实行合同能源管理项目)。
4、节能项目必须取得该项目的节能检测或评估报告(由具备通过计量认证的省级监测机构或节能中心提供)。
5、申报节能项目的企业在实施项目前后企业综合能耗下降,该项目节能必须达到节电15%、节气10%、节煤8%、节油5%以上。
二、节能项目补助标准:
鼓励重点耗能企业开展节能降耗工作,按照节能项目投资额10%--15%给予补助。为调动重点耗能行业企业开展节能工作积极性,从今年开始最高补助按企业所属行业实行补助封顶,最高封顶额按市政府修订的50号文件规定办理,最低封顶为30万元,但补助金额不高于申报企业上缴税收的地方留成部分。
三、企业申报程序及要求:
1、由企业提出申请报告,填报《福州市2008年节能项目申报表》(见附表),并附相关材料,经县(市)区经贸(发)局或工业集中区或行业管理办公室审核签注意见后,报福州市经济委员会能源电力处。
2、申报企业需提供相关材料:⑴申请报告、⑵申报表、⑶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⑷企业基本情况与项目情况材料、⑸节能项目投资清单,⑹项目的节能检测或评估报告,⑺2007年度企业完税证明、⑻其它需要的说明材料。
3、申报企业名称要与营业执照和公章一致,不能用简称或别称,企业填报节能项目名称要简明扼要,能反映企业节能投资的具体内容,企业提供基本情况与节能项目情况要实事求是,对提供材料真实性负责,填报内容若有弄虚作假,一经发现,取消申报资格,并予以通报批评。
4、各县(市)区经贸(发)局、工业集中区、行业管理办公室对企业提交的材料可靠性与真实性做出评价提出意见。
5、企业申报材料统一用A4纸打印,并装订成册。上报材料一式两份并电子文档于9月30日前报福州市经济委员会能源电力处。
四、申报项目的审核:
1、市经委对节能项目进行初审,对符合申报条件的节能项目进行汇总,经行政办公会议确认后报市财政局。
2、由市财政局对节能项目投资额进行审核,可以委托中介机构对企业的投资额进行专项审计,如有需要可以对节能项目进行现场核查、审议。
3、审计结束后,由市经委、财政局按补助标准规定确定补助金额,上报市工业发展专项管理资金领导小组审批,批准后由市财政会同市经委联合下达补助资金。
福州市经济委员会能源电力处 联系电话:83221473
联系人:洪国辉 电子邮箱: 83221473@163.COM
联系地址:福州八一七中路798号金安大厦十楼 邮编:350004
附件:福州市2008年节能项目申报材料格式。
福州市经济委员会 福州市财政局
二〇〇八年八月二十日
封面:
申报福州市2008年节能项目材料
项目名称:
申报单位:
详细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人员:
电话手机:
申报日期:
福州市2008年节能项目申报表 |
企业名称 |
|
一、企业基本情况(2007年度) |
企业类型 |
|
所属行业 |
|
总资产(万元) |
|
主要产品 |
|
产值或产量(万元) |
|
能源消费量(吨标准煤) |
|
其中:电、煤、油、汽 |
|
税金总额(万元) |
|
二、企业节能项目情况 |
项目名称 |
项目建设内容 |
所属专题 |
投资额(万元) |
节能率(%) |
节能量 (吨标准煤)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三、县(市)区经贸(发)局或工业集中区或行业管理办公室意见: |
2008年 月 日 |
|
|
|
福州市经济委员会、福州市财政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