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FZ00103-1800-2017-00079
- 主题分类: 无
- 发文机关: 福州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 成文日期:2017-08-16
- 标 题: 福州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开展2017年企业兼并重组和中小企业服务机构服务业务奖励两个项目专项审计的通知
- 发文字号: 榕经信计财〔2017〕1270号
- 发布日期:2017-08-16
- 有 效 性: 有效
有关县(市)区经信局:
根据《福州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福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2017年企业兼并重组省级切块专项资金申报指南的通知》(榕经信企〔2017〕1021号)、《福州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福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中小企业服务机构服务业务奖励项目申报指南的通知》(榕经信企〔2017〕1022号)和《福州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加强工业和信息化专项资金管理的规定》(榕经信计财〔2017〕605号)的要求,现委托福建中信达会计师事务所对通过初审的项目开展专项审计,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审计依据
1.《福州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福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2017年企业兼并重组省级切块专项资金申报指南的通知》(榕经信企〔2017〕1021号)
2.《福州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福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中小企业服务机构服务业务奖励项目申报指南的通知》(榕经信企〔2017〕1022号)
二、审计内容
(一)企业兼并重组项目
1.申报项目发生的并购行为符合国家法定程序,符合国家、我省和我市产业政策和产业发展规划。
2.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期间(电子信息行业并购项目完成期间为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完成的重大企业兼并重组项目已发生的评估、审计、法律顾问、财务顾问等前期费用和并购贷款利息实际支付金额。
3.每个并购项目并购方实际支付给被并购方(含被并购企业、被并购企业的原自然人股东)的并购金额(含现金支付和股份支付)
4.每个并购项目是否取得被并购企业50%以上股权(不含50%)或相对控股被并购企业、拥有被并购企业的实际控制权;资产并购类和合并(兼并)类项目是否取得被并购企业的100%资产所有权。
5.申报项目并购前并购企业与被并购企业间不存在关联关系,并购行为不属于《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2006)》规定的关联方交易。
6.并购时被并购企业已设立正常运营1年以上。
7.科技型并购项目被并购境内企业是否属于国家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
8.电子信息行业项目并购后企业必须统一正常经营一年以上。
9.申报项目不属于行政划转类的企业重组项目。
(二)中小企业服务机构服务业务奖励项目
1.在福州市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的企事业单位或社团组织;
2.2016年12月30日以前入驻福建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网络(含省级枢纽平台、福州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综合平台、福州市塑胶产业集群窗口平台、福州市陶瓷产业集群窗口平台)实体服务大厅或网上大厅;
3.上年度服务企业150家以上;
4.上年度服务企业成本支出60万元(含)以上;
5.上年度服务企业满意度达80%以上,开展服务满意度调查企业数达60家以上。
三、审计时间
2017年8月21日之前完成专项审计;
各申报企业的具体进点审计时间及工作要求,由福建中信达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与企业商定。如遇节假日,请各企业对审计工作给予支持和配合。
四、审计费用
本次专项审计的费用由我委承担。
五、审计要求
(一)各申报单位应积极配合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审计工作,并提供审计工作所需要的相关资料和书证。
(二)各申报单位应在会计师事务所通知具体开展现场审计的时点前准备好相关资料和书证,未提供或在规定时间内不接受审计的视同放弃此次专项资金申报。
(三)受托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应严格按照与我委签订的委托合同公正、客观、独立的开展专项审计工作。
(四)本次专项审计工作所涉及的所有机构和工作人员均应遵守廉洁纪律和保密原则,不得有影响此次专项审计工作的客观性、公平性的行为。
六、其他事项
(一)请相关县(市)区经信局及时将本通知传达至各有关企业,敦促企业配合做好专项审计工作。
(二)本通知可登录中国福州门户网站查询下载。
(三)联系方式
市经信委计划财务处: 林佳荔 0591-83258616;
市经信委企业处(企业兼并重组):张晓江 0591-83940326;
市经信委企业处(服务业务奖励):余孔明 0591-83258367;
中信达会计师事务所: 许榕南 13960700682
监督举报电话:0591-83258323
附件:1.2017年企业兼并重组审计企业名单
2.2017年中小企业服务机构服务业务奖励项目审计企业名单
福州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2017年8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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