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政府信息公开
  • 索 引 号: FZ00103-2500-2020-00054
  • 主题分类:
  • 发文机关: 福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 成文日期:2020-08-07
  • 标    题: 福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实施信用承诺制度的补充通知
  • 发文字号: 榕工信综〔2020〕122号
  • 发布日期:2020-08-12
  • 有 效 性: 有效
福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实施信用承诺制度的补充通知
榕工信综〔2020〕122号
来源:经信委 时间:2020-08-12 11:59
 各处室、各直属事业单位:

  根据《福建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发电企业并网运行条件确认有关工作的通知》(闽工信法规〔2020〕95号)要求,现更新“发电企业并网运行条件的审查”事项的信用承诺书文本(详见附件)。

  请相关处室及时更新文本并公布,指导企业开展信用承诺。

  附件:行政审批服务信用承诺书_发电企业并网运行条件的审查(新版)

  (此页无正文)

   福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2020年8月7日   

  附件

  行政审批服务信用承诺书

                                      〔  年〕第  号

  一、基本信息

  (一)申请信息

  1.申报行政审批服务事项名称:发电企业并网运行条件的审查

  2.申请人(法人单位名称):

    法定代表人姓名:

  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4.注册地址:

        联系地址:

  5.联系方式:

  6.委托代理人:

    代理人证件号码:

    代理人联系方式:  

  (二)审批服务部门信息

  1.行政审批部门名称:福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2.联系人姓名:刘寒冰

  3.联系方式:0591-87276673

  二、行政服务部门的告知

    按照《行政审批服务告知承诺制办法》,就此行政审批事项告知如下:

    (一)审批依据

  实施此行政审批的法定依据为:

  1.《电网调度管理条例实施办法》(1994年电力工业部令第3号)

  第三十条第一款 需并网运行的发电厂、机组、变电站或者电网,在与有关电网管理部门签订并网协议之前,应当提出并网申请,由有关电网管理部门审查其是否符合并网运行的条件。

  2.《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水能资源开发利用项目管理的通知》(闽政办〔2007〕227号)

  第四条 加强并网运行管理:(一)水电站发电机组并网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电力并网技术标准,必须通过电力监管机构组织的并网安全性评价,并获得电力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正式并网运行。发电企业在未取得电力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网运行的批文前,电网公司不得与发电企业正式签订并网协议和购电合同。

  3.《福建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做好发电企业并网发电运行条件确认工作的通知》(闽工信法规〔2019〕109号)

  一、并网运行条件确认范围及分工:(一)按照省政府明确的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权限,经省级及以上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备案的发电项目由省工信厅负责并网运行条件确认;经设区市及以下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备案的发电项目由设区市工信部门负责并网运行条件确认。

    (二)办理条件

  此行政审批事项获得批准应当具有下列条件、标准和技术要求:

  1.项目已完成主体工程建设和机电设备安装调试工作、具备并网运行条件;

  2.设区市及以下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备案的除免于办理发电企业并网运行条件确认手续外的发电项目(经能源主管部门核准(备案)且接入35kV及以下配电网的光伏、风电、生物质能等新能源发电项目免于办理发电企业并网条件确认手续);经省级及以上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备案)且接入35kV以上的配电网的风电、光伏发电项目;

  3.水电站的建设须符合经审批的流域综合规划要求;

  4.企业提供的申请材料必须完整、真实有效。

    (三)申请材料

  根据审批依据和法定条件,本行政审批事项获得批准,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发电项目并网运行条件确认申请报告;

  2.发电项目核准或备案文件;

  3.发电项目接入系统审查意见;

  4.发电项目通过电力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质量检查的结论性意见;

  5.发电项目具备并网运行条件承诺书;

  6.营业执照;

  7.授权委托书;

  8.代理人身份证明。

    (四)信用承诺材料提交或条件符合的要求

    1.下列材料申请人必须于向申请此行政审批事项时,与《信用承诺书》时一并提交:

  □①发电项目核准或备案文件

  □②发电项目接入系统审查意见

  □③发电项目通过电力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质量检查的结论性意见

    2.下列材料可容缺,申请人应当于    年  月  日前提交。

  □②营业执照

  □③授权委托书

  □④代理人身份证明

    3.下列材料已整合在信用承诺书中,无需提交。

  □①具备并网运行条件承诺书

    (五)承诺的内容与期限

    申请人承诺在本《信用承诺书》约定的期限内提交应补充的材料或达到法定条件。未提交材料、提交的材料不符合要求且无法补正的、或者经监督核实后未达到法定条件的,将依法做出退件或不予许可的决定。

    三、申请人的承诺

  申请人就申请审批的行政审批事项,现作出如下承诺:

  (一)我司是XXXX(项目名称)业主单位,我司承诺所提供的办理并网运行条件确认材料和工程情况均为真实、合法、有效。

  1. XXXX(项目名称)已按基建程序完成主体工程建设;

  2. 发电机组及相关配套管线设备设施已建设完成;

  3. 设计的机电、消防、通信等相关设施设备已安装调试完毕;

  4. 保障安全运行所需的人员、物资已到位;

  5. 运行规程和相关制度已制定;

  6. 对外输电线路已具备送电条件;

  7. 将严格按相关程序规定投入并网运行。

  (二)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全面履行应尽的责任和义务;

  (三)提供给注册登记部门、行业管理部门及行业组织的所有资料均合法、真实、有效,无任何伪造、修改、虚假成份,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四)已经知晓行政服务部门告知的全部内容;

  (五)符合行政服务部门告知的条件、标准和技术要求等;

  (六)能够在约定期限内提交行政服务部门告知的相关材料,完成整改或者具备场所条件;

  (七)愿意在所从事的活动中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并接受行政服务部门的监督和管理;

  (八)若违反承诺或作出不实承诺的,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及相应后果。

  (九)同意按照《福州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向社会披露信用信息;

  (十)同意将以上承诺内容在信用网站公示。若有违诺,将违诺行为作为失信信息,由行政(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归集至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并公示;

  (十一)上述陈述是申请人真实意思的表示。  

  申请单位:

  行政审批部门:

 

  福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法定代表人(签字):

  经办人(签字):

   

  (盖章)

  (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信用承诺书》一式贰份,一份由信用承诺主体留存,一份交由审批服务部门存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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