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政府信息公开
  • 索 引 号: FZ00103-1200-2021-00042
  • 主题分类:
  • 发文机关: 福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 成文日期:2021-11-16
  • 标    题: 福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开展2022年自愿性清洁生产的通知
  • 发文字号: 榕工信能源〔2021〕179号
  • 发布日期:2021-11-18
  • 有 效 性: 有效
福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开展2022年自愿性清洁生产的通知
榕工信能源〔2021〕179号
来源:福州市工信局 时间:2021-11-18 17:29

各县(市)区工信局、高新区经发局,各有关企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清洁生产审核办法》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围绕“节能、降耗、减污、增效”的清洁生产理念,结合我市的工作实际,推动我市企业自愿性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愿性清洁生产审核企业条件 

  1.在福州市辖区工商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财务管理制度健全、依法纳税、合法经营的企业; 

  2.不属于《清洁生产审核办法》“第二章第八条”的企业。 

  二、自愿性清洁生产审核程序 

  1.企业填报《2022年度自愿性清洁生产审核企业征集表》(见附件),经所在地县(市)区信部门盖章确认后,报福州市备案。 

  2.企业根据清洁生产审核的要求,可自行或委托咨询机构开展清洁生产审核,据实提供审核必须的有关企业生产经营的资料,并对清洁生产审核报告中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数据的有关真实性负责。 

  3.企业完成清洁生产审核报告后,将审核报告报送福州市节能监测中心,由该中心组织有关专家对报告进行评估。 

  4.企业在完成清洁生产审核报告评估后,应认真实施清洁生产方案,并于通过评估后一年内提出验收申请,由福州市会同市生态环境局组织专家进行验收。 

  三、自愿性清洁生产审核的评估 

  1.福州市委托福州市节能监测中心作为自愿性清洁生产审核工作的技术支撑单位,由其负责组织开展清洁生产审核的评估工作,并对评估结果负责。该中心不得向企业和咨询机构收取评估费用。 

  2.企业完成清洁生产审核后一个月内,应向福州市节能监测中心提交清洁生产审核报告并提出评估申请。福州市节能监测中心应严格按照《清洁生产审核办法》规定的评估程序组织有关部门和人员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出具评估意见,以正式文件形式反馈给企业,并抄报福州市工 

  四、自愿性清洁生产审核的验收 

  1.企业清洁生产审核报告通过评估后,应按评估意见的要求对审核报告进行修改,逐项落实评估意见提出的整改要求并抓紧实施清洁生产中/高费方案,满足验收要求后,按照《清洁生产审核办法》规定的验收程序申请验收。 

  2.福州市会同市生态环境局组织对企业完成实施清洁生产方案后的验收工作。 

  五、自愿性清洁生产工作时间安排 

  请各县(市)区信局做好2022年度自愿性清洁生产企业名单征集工作,于20211224日前将企业征集表统一上报能源处。 

  、业务咨询联系方式 

  1.福州市能源处联系电话:83258331 

  2.福州市节能监测中心联系电话:83259072 

    

  附件:2022年度自愿性清洁生产审核企业征集表 

    

                          福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20211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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