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政府信息公开
  • 索 引 号: FZ00103-1200-2023-00003
  • 主题分类:
  • 发文机关: 福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 成文日期:2023-01-09
  • 标    题: 福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印发福州市重点用能单位二、三级能耗在线监测系统项目验收工作指南的通知
  • 发文字号: 榕工信能源〔2023〕4号
  • 发布日期:2023-01-16
  • 有 效 性: 有效
福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印发福州市重点用能单位二、三级能耗在线监测系统项目验收工作指南的通知
榕工信能源〔2023〕4号
来源:福州市工信局 时间:2023-01-16 15:48

各县(市)区工信局、高新区经发局

  根据省工信厅印发的《福建省重点用能单位二、三级能耗在线监测系统项目验收工作指南》(闽工信函节能[2022]646号)文件精神,结合实际,我局制定了《福州市重点用能单位二、三级能耗在线监测系统项目验收工作指南》,现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福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2023年1月9 

    

福州市重点用能单位二、三级能耗在线监测系统项目验收工作指南 

    

  为做好福州市重点用能单位二、三级能耗在线监测系统项目验收工作,确保专项资金使用取得实效,根据《污染治理和节能降碳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福建省重点用能单位二、三级能耗在线监测系统项目验收工作指南》等文件精神,制定本验收指南。 

  一、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已获得专项资金补助的福州市重点用能单位 

  二、三级能耗在线监测系统项目的验收工作。 

  二、验收内容 

  (一)项目是否已按合同完成建设,实际完成投资额。 

  (二)数据是否传输至省级重点用能单位能耗在线监测平 

  台。 

  三、验收步骤 

  (一)已获得专项资金补助的项目建设单位向各县(市) 

  区工信部门提交验收申请和佐证材料(佐证材料详见附件)。 

  (二)各县(市)区工信部门现场核实项目是否已完成建设并将数据传输至省级重点用能单位能耗在线监测平台、项目实际完成投资额,出具验收报告,并将验收报告、企业验收申请及佐证材料上报市工信局。 

  (三)市工信局委托市节能中心对各县(市)区工信部门提供的验收报告、佐证材料等资料进行审核。市节能中心应于5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核意见并反馈市工信局。市节能中心应对审核的过程和结果负责。 

  (四)市工信局根据市节能中心出具的审核意见向省工信厅上报验收工作情况,由省工信厅对验收结果进行最终复核与通报。企业若对验收结果有异议可向省工信厅反映,省工信厅在15个工作日内核实情况并反馈相关企业。 

  四、相关要求 

  (一)拟建、在建项目应按合同时限完成建设,且数据能传输至省级重点用能单位能耗在线监测平台,各县(市)区工信部门应于项目建设完成45天内完成验收工作,本工作指南印发前已完成的项目,各县(市)区工信部门应于指南印发之日起20日内完成验收工作。 

  (二)项目未能按合同时限完成建设或数据不能传输至省级重点用能单位能耗在线监测平台的,由各县(市)区工信部门责成项目建设单位限期整改,整改期限最长不超过3个月,整改情况应及时报备市工信局。 

  (三)经整改后仍无法通过验收的,由省工信厅按原有渠道收回已拨付的资金;企业实际投资额低于项目补助金额的,省工信厅将按原有渠道收回超出部分的补助资金。 

  (四)项目建设单位应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无任何隐瞒、虚报、作假。存在弄虚作假的,一经发现查实,将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的相关规定处理。 

  (五)各县(市)区工信部门在验收过程中应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科学公平。对工作人员在验收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行贿受贿等行为的,将依法依规予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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