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科学技术局政府信息公开
  • 索 引 号: FZ00105-0200-2005-00002
  • 主题分类:
  • 发文机关: 福州市科学技术局
  • 成文日期:2005-09-28
  • 标    题: 福州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福州市科学技术专家库管理办法》的通知
  • 发文字号: 榕科[2005]111号
  • 发布日期:2005-09-28
  • 有 效 性: 有效
福州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福州市科学技术专家库管理办法》的通知
榕科[2005]111号
来源:福州市科学技术局 时间:2005-09-28 00:00

 

 

 

 

机关各处室:

   现将《福州市科学技术专家库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五年九月二十八日


福州市科学技术局

科学技术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

 

  为了贯彻执行国家科技部发布的《国家科技计划项目评估评审行为准则与督查办法》(科技部令[2003]第7号),确保福州市各类科技计划项目、科技专项的管理工作的科学、公平、公正,提高专家参与、指导力度和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省科技厅、省财政厅联合制定的《福建省科技三项费用管理办法》、《福建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闽科综[2002]30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条  设立由技术、财经、管理等三部分专家组成的福州市科学技术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

第二条  福州市科技局成立由局分管领导和有关处室负责人组成的“福州市科学技术专家库管理小组”(以下简称“管理小组”)。管理小组由分管计财处的局领导任组长,计财处、工业处、农业处、社会处、成果处、监察室的负责人任组员。

管理小组的主要职能为:1、遴选并确定入库的专家名单;2、负责对入库的专家进行考评、督导;3、对在进行市级各类科技计划项目或科技专项资金项目的立项评估、中期检查、验收、项目评审等活动中突发的特殊事件进行裁定。

“管理小组”办事机构设在市科技局计财处,负责专家库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条  入选专家库的专家由市科技局聘请参加市级各类科技计划项目或科技专项资金项目的立项评估、中期检查、验收、项目评审等活动(以下简称“评审活动”)。

第四条  入选专家库的专家(以下简称“专家”)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良好的科学精神和职业道德,坚持原则,能独立、客观、公正地评审项目;

(二)、对所属的技术领域有丰富的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对行业的发展和所涉及的技术、经济领域、市场状况有较深的了解,具有权威性;

(三)、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特殊专业可聘任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或较高的业务管理职务;

(四)、身体健康,一般不超过六十周岁(特殊情况不超过七十周岁),有精力和时间参加各类评审活动。

以下人员优先入选专家库:

1、获得博士学位者;

2、获国家科技进步奖的完成人,排名前5位者;获省、部级科技进步二等奖以上的完成人,排名前3位者;

3、获得发明专利的专利权人;

4、享受国家和省特殊津贴人员。

第五条  专家受聘参加各项评审活动时,应自觉执行各项评审活动的规范、标准及回避制度等,严格遵守《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科技计划项目评估评审行为准则与督查办法》、《科学技术评价办法》(试行)、《国家科学技术奖评审行为准则与督查暂行办法》等对专家的有关要求和规定。

第六条  专家参加各类评审活动以项目(专业)评审组的形式进行,其工作对评审活动组织者负责。专家评审意见作为项目立项评估、验收、项目评审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七条  管理小组在聘请专家参加各类评审活动时,应做到:

(一)、向专家阐明评审活动的目的、工作原则、责任和权利、任务和要求,专家同意方可选聘;

(二)、向专家提供相关的资料、信息和数据,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费用,对有关咨询内容和项目背景作必要的说明;

(三)、不得向专家施加倾向性意见,不得有意引导专家的评审意见,不得伪造、修改专家意见;

(四)、尊重专家对项目评议意见并给予保密,不得向被评审对象及与决策无关的任何单位或个人扩散专家的个人意见和评审意见。

第八条  专家库及评审活动专家产生的程序:

为保证各类评审活动的公正性、一致性和广泛性,专家库中各类专家总人数不得低于500人。

(一)、专家库内的专家由在榕的省直及市直各有关部门、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及大型的企事业单位推荐,经管理小组遴选后以个人身份进入专家库,并发函本人。管理小组对入选专家库专家的有关个人信息负有保密责任。

(二)、各评审活动的组织者,根据需求提出所需专业及专家人数,由专家库日常管理人员在评审活动组织者、项目管理员、监察室的参与和监督下,在相关专业(大类)库中随机抽取产生相应数量的专家和候补专家,由评审活动的组织者向专家发函或口头邀请。在专家名单确定至评审活动开展期间,专家组名单应对外保密。

对部分入库同行专家数量少或特殊的专业,评审专家组可采取评审活动组织者推荐与随机抽取相结合的办法产生专家名单,经管理小组负责人审核后确定。

(三)、专家(专业)评审组的组成应具有代表性和互补性,其人数、年龄和专业知识构成应具有相对合理性。专家群体应熟悉相关领域或行业的发展状况,掌握技术、经济、市场、产业政策等方面情况,并具有一定的综合分析、判断和文字表达能力。

第九条  对专家库及参加评审活动专家的管理:

(一)、根据工作需要,专家库可分成若干个子专家库,子专家库也可以再分为若干个专业(大类)库。

(二)、评审活动的组织者对评审专家在评审过程中的行为应有书面记录,并存档备查。如发现专家在评审活动中有违规行为,应如实向管理小组反映。

(三)、引进竞争机制对专家库进行动态管理。专家库建立后应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进行定期和适时的充实、调整。

1、定期调整。每三年由人事处统一发函征集一次,经汇总并报管理小组批准后入选专家库。

2、适时调整。管理小组成员应经常参加评审活动,在若干批(次)评审活动结束后,由管理小组汇总各次评审活动组织者的意见,对参加评审活动的专家进行考评,并做出综合评价(适宜不适宜),调整专家库内不适宜的专家。

3、专家库的调整须经管理小组组长授权,在人事处、计财处、监察室监督下进行。

第十条  本办法由福州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5年10月起执行。

 

二OO五年九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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