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科学技术局政府信息公开
  • 索 引 号: FZ00105-0200-2004-00001
  • 主题分类:
  • 发文机关: 福州市科学技术局
  • 成文日期:2004-12-02
  • 标    题: 福州市科学技术局福州市科技成果登记实施细则(试行)
  • 发文字号: 榕科[2004]125号
  • 发布日期:2004-12-02
  • 有 效 性: 有效
福州市科学技术局福州市科技成果登记实施细则(试行)
榕科[2004]125号
来源:福州市科学技术局 时间:2004-12-02 00:00

 

 

第一条 为做好科技成果管理,规范科技成果登记工作,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根据科技部《科技成果登记办法》和《福州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福州市科学技术局主管并负责本市科技成果登记工作。

第三条 登记的科技成果必须是对本市经济建设、环境和资源保护、技术进步等方面能起促进作用的成果。科技成果分成两类:一是经科技成果鉴定(评审)的;二是按法定程序审批的(含视同审批的登记),主要指发明专利、采用国际标准或为自主开发产品而制定的技术标准、农业新品种、肥料、饲料、农药,医药卫生等登记的行业准入。

第四条 科技成果登记以客观、准确、及时为原则,政府计划(含专项)项目的科技成果必须登记;申报科技进步奖的科技成果必须登记;企事业单位、个人自选项目的科技成果自愿登记;涉及国家秘密的科技成果,按照国家科技保密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不按照本细则登记。

第五条 科技成果登记按隶属或属地关系,由排位在前的本市项目完成单位(或个人)在成果通过鉴定(评审)或审批后,次月内办理登记手续。

第六条 科技成果登记应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一)登记材料规范、完整;
  (二)已获肯定性评价结论;
  (三)不违背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四)由非第一完成单位登记的科技成果,需提供第一完成单位认可证明与不向它处登记的书面承诺。

第七条 办理科技成果登记应提交《科技成果登记表》(一式三份、软盘一张)和下列相关材料(一式二套或份):

(一)科技成果鉴定(或评审)材料,或批准证书(或文件)及原申报材料;

(二)非职务科技成果需出具所在单位相关的证明文件。

(注:《登记表》采用统一格式,从福州科技网(www.fzkj.gov.cn)下载《国家科技成果登记系统》软件,安装后直接填报)
   第八条 市科技局对办理登记的科技成果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予以登记,给予市级科技成果登记号,并在福州科技网(www.fzkj.gov.cn)公布。

第九条 科技成果年度登记期限为当年的1月10日至次年1月9日。

第十条 科技成果登记证明不作为确认科技成果权属的依据。
  第十一条 凡存在争议的科技成果,在争议未解决之前,不予登记;已登记的科技成果发现弄虚作假、剽窃、篡改或者以其他方式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注销登记。

第十二条 科技成果登记机构的工作人员擅自使用、披露、转让所登记成果的技术秘密,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本细则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二OO四年十二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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