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广告活动主体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解读

日期:2017-07-11 17:27 来源:市场监督管理局 来源:本网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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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年12月30日,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印发了《福州市广告活动主体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现将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为什么要出台《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六十七条规定,有本法规定的违法行为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市场监管部门)记入信用档案,并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予以公示。《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州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2016-2020年)的通知》(榕政综〔2016〕176号)第十二条规定,加强广告业信用建设,建立广告业信用分类管理制度。为推进我市广告活动诚信体系建设,规范广告活动行为,促进广告活动主体严格自律,福州市市场监管局按照《广告法》相关条款,并参考其他省市广告活动信用评价做法,征求了市委宣传部、市文广新局等相关部门、新闻媒体单位及部分广告经营单位的意见和建议,制定了《办法》。

  二、《办法》有哪些主要内容,对广告监管工作有哪些意义

  《管理办法(试行)》分为三个部分:总则、信用指标评价和评价指标的结果运用。其中,总则部分包括《管理办法(试行)》法律依据、评价流程和评价主体;信用指标评价包括评价指标的采集、评价指标的对象和评价指标的内容;评价指标的结果运用包括信用等级和惩戒办法。主要意义在于,突出广告发布源头环节的监管工作,通过对广告活动主体信用履约能力、安全性指标等进行信用评价,运用信用约束手段引导广告经营主体强化自律、规范经营。

  三、《办法》有哪些特点

  一是突出信用监管主体的全覆盖。涵盖了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舍发布者及广告代言人四类不同的评估对象。同时,针对不同的对象设计了不同的手段。对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的信用指标评价,实行动态跟踪记录,以年度为信用评价周期;对广告主、广告代言人,以实时公示其广告违法行为信用信息为主。二是明确信用评价体系的系统化。既遵循广告活动真实、合法原则,又引入了主体的履约、发展因素,将指标分为四类,即广告活动主体合法状况、信用履约能力、信用安全性及发展性。三是注重数据采集渠道的可操作性。广告活动主体合法状况、信用履约能力、发展性指标,我市结合“双随机抽查制度”,按照一定比例定期抽查广告活动主体获取。对于信用安全性指标,则通过福建工商一体化平台案管系统取得。四是把握评价结果运用的分类性。将广告活动主体对应分类为警示级、失信级和严重失信级,指标评价结果及时向当地党委、政府、人大、政协及相关主管部门通报,并向社会公示,其单位或自然人将被纳入重点监管范围。并分别采取约谈、依法暂停和整顿、取消相应资格资质等管理手段进行约束、惩戒。

  四、信用评价如何开展,流程是什么

  福州市市场监管局于每年5月和11月,分别通过“双随机抽查系统”抽取一定比例的广告经营者和广告发布者,以及对应的检查执法人员,每一家企业对应两名检查执法人员。福州市市场监管局将抽取的待查企业和现场检查执法人员名单,按照辖区分发至县(市)区市场监管局,由各县(市)区市场监管局组织现场检查执法人员对抽取的广告企业进行检查。现场检查执法人员对照信用评价指标,认真填写《福州市广告活动主体信用指标记分表》,并对该广告活动主体进行记分,记分越高即扣分越高,视为失信更严重的广告企业。对于达到40分以上的,将采取通报当地党委、政府、人大、政协、相关主管部门,以及向社会公示、纳入重点监管范围等方法,对广告活动主体进行信用约束。信用评价过程中,福州市市场监管局适时联合整治虚假违法广告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包括市委宣传部、市文广新局、市建委等,从部分县(市)区市场监管局的双随机检查情况进行督查调研。

  五、信用评价的主要指标有哪些

  检查执法人员主要检查以下几项内容,从而获取信用评价指标。

  (一)主体合法性指标,包括营业执照、广告发布许可等法律法规规定的资格证书,检查不合格的,记5分。

  (二)信用履约能力指标,包括未依法订立书面合同,每发现一起记1分;未建立广告业务档案管理制度,或档案保存不足两年的,记5分;未依法公布的广告收费标准、收费办法的,记5分;信用指标评价过程中,提供虚假资料的,一次记20分;

  (三)信用安全性指标,该项指标主要根据对检查企业发布违法广告被立案查处的情况,即广告违法率*100+违法广告条次数量*0.1+重大违法广告条次*5+违法广告处罚金额5万元0.5分。

  (四)发展性指标,包括发布的公益广告数量不符合标准的,记5分。

  其中严重违法广告包括:广告内容有不良政治、社会影响的;刊登虚假广告,欺骗和误导消费者;发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生产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广告;经市场监管部门依法立案查处,未及时整改、停止发布违法广告的;法律、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严重违法情形,以及根据国家工商总局广告监测标准应当认定为严重违法广告的。

  六、信用评价结果对广告活动主体有哪些影响

  根据记分情况,将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相应地分为3级,即广告信用评分累计分值在40-69分者,为警示级单位或自然人;广告信用评分累计分值在69-99分者,为失信级单位或自然人;广告信用评分累计分值为100分者,为严重失信级单位或自然人。自办法实施之日起,发布虚假广告两年内受到三次以上行政处罚的,或者发布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造成人身伤害的或者其他严重社会不良影响的,列入严重违法失信级单位或自然人。

  (一)对于达到警示级单位或自然人的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即记分值在40-69分的),市场监管部门将组织约谈单位广告负责人或个人,对广告内部审查制度予以规范和指导。同时,将评价情况及分数向当地党委、政府、人大、政协及相关主管部门通报,通过“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平台”等予以社会公示,其单位或自然人将被纳入重点监管范围。

  (二)对于达到失信级单位或自然人的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即记分值在70-99分的),市场监管部门将依法暂停和整顿其违法广告集中或严重的某类产品或服务的广告业务一个月。同时,将评价情况及分数向当地党委、政府、人大、政协及相关主管部门通报,通过“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平台”等予以社会公示,其单位或自然人将被纳入重点监管范围。

  (三)对于达到严重失信级单位或自然人的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即记分值在100分的),责令其暂停和整顿违法广告集中或严重的某类产品或服务的广告业务三个月,情节严重的,依法取消其广告发布资格、吊销营业执照,提请相关部门吊销许可资质证。同时,将评价情况及分数向当地党委、政府、人大、政协及相关主管部门通报,通过“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平台”等予以社会公示,其单位或自然人将被纳入重点监管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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