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FZ00351-0200-2008-00007
- 主题分类: 无
- 发文机关: 福州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 成文日期:2008-09-19
- 标 题: 关于颁发《福州市人民防空工程防护设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发文字号: 榕人防办[2008]141号
- 发布日期:2008-09-19
- 有 效 性: 有效
关于颁发《福州市人民防空工程防护
设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榕人防办[2008]141号
各人防防护(防化)设备定点生产企业、各建设单位:
现将《福州市人民防空工程防护设备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原《福州市人防工程防护设备和防化设备管理暂行办法》(榕人防办[2003]87号)同时废止。
二〇〇八年九月十九日
福州市人民防空工程防护设备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人防工程防护设备管理,确保人防工程的战时防护功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和国家人防办、省人防办关于人防工程防护设备管理有关规定,结合本市人防工程建设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销售、安装人防工程防护设备的定点生产企业(以下简称防护设备厂)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人防工程防护设备是指设于人防工程(包括结合民用建筑修建的防空地下室工程)出入口、连通口、进(排)风口及排烟口等各种孔口,用以堵截冲击波、生化毒剂、电磁脉冲、弹片等武器破坏效应的专用设备。常用防护设备按功能分为防护门、防护密闭门、密闭门、防爆波活门、防电磁脉冲门、密闭阀门、密闭观察窗、给排水防爆波设备、防化专用设备、隔震专用设备等。
第二章 市场准入
第四条 人防工程防护设备的生产和安装实行定点企业资格许可认定制度,由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统一审批。从事人防工程防护设备的生产和安装的企业必须持有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颁发的《人防工程防护(防化)设备定点生产企业资格认定证书》。
第五条 防护设备厂在福州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人防工程防护设备销售、安装业务必须接受福州市人防办的监督管理,进行登记报备,报备所需提供的材料(加盖单位公章)如下:
(一)申请报告。
(二)生产许可证、批文、企业营业执照、法人代表身份证正本及复印件。
(三)上一年度的《人防工程防护设备定点生产和安装企业年检表》复印件。
(四)福建省人防工程防护设备定点生产厂管理办公室颁发的登记备案证书复印件。
(五)在本市从事经营销售的办公场所、负责人、业务人员、施工队伍相关资料。
第六条 实行年度审核报备制度。市人防办对准入福州市场的防护(防化)设备厂实行年度审核:审核内容是防护设备工程项目合格情况和市场经营情况,审核通过的颁发“福州市人防工程防护(防化)设备销售登记报备证书”。年审时间定为每年10月份。
第三章 生产、经营管理
第七条 为加强对防护设备厂家的监督检查,每年不定期对准入的防护(防化)设备厂的生产、质量、管理及企业建设情况进行检查,并根据国家人防办有关的“企业达标建设验收标准”进行考核评分,评分结果和检查情况通过互联网等形式对外公布。
第八条 防护设备定点生产企业应严格执行政府有关部门出台的防护设备指导价格,在规定的价格范围内进行工程项目招、投标。
第九条 防护设备定点生产企业与建设单位签订的防护设备销售安装合同必须在合同签订后15日内报市人防防护设备管理办备案。
第四章 检查验收
第十条 防护设备工程预埋件安装质量由建设单位工程监理部门负责监督检查,填写《隐蔽工程检查记录单》并签字盖章,作为申报防空地下室工程竣工验收材料之一。防护设备定点生产企业在防护设备预埋件安装时,必须及时通知市人防工程质量监督分站,进行隐蔽工程施工质量监督和检查。
第十一条 人防防护设备工程验收之前,防护设备厂施工安装队伍对防护设备工程质量进行自检,并填写《人防工程防护设备安装分项工程质量检验评定表》,作为申报防空地下室工程竣工验收材料之一。
第十二条 防空地下室竣工验收由市人防办工程处牵头,防护办、质监站共同参与,防护设备验收是防空地下室竣工验收的重要组成部分,与防空地下室工程竣工验收一并进行。
第十三条 人防工程防护设备产品质量、安装施工、工程质量验收按照[2002]国人防办字第284号《人民防空工程防护设备产品质量检验与施工验收标准》及榕人防办[2007]96号《福州市防空地下室工程竣工验收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人防防护设备工程竣工验收不合格的,防护设备安装单位必须限期整改,防护设备工程经返修或加固处理仍无法满足质量要求的视为不合格人防工程,将根据有关法规进行处理。
第十五条 福州市人防办平管处防护设备管理办公室负责防护设备产品生产质量的监督检查和防护设备安装分部工程竣工验收,制定并发布防护设备管理有关规定和通知,协调防护设备管理相关事宜。
第五章 质量管理
第十六条 防护设备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一经查实,即取消准入资格并上报省人防办,建议取消其省内经营资格。
(一)提供虚假材料进行登记报备的;
(二)涂改、出借、套用或转让许可证的;
(三)在“资格认定证书”登记的企业地址外进行异地生产加工的;
(四)无正规图纸生产或私改图纸的;
(五)有严重质量问题,偷工减料的。
第十七条 防护设备厂有下列违规情形的,将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全市通报,违规两次以上者将取消准入资格。
(一)违反防护设备指导价格规定,不正当竞争的;
(二)作假、虚报防护设备销售安装合同或有意漏报、不报合同的;
(三)防护设备产品在工地现场组装拼装的。
第十八条 防护设备厂应严格按照防护设备产品的有关要求做好售后服务工作,产品质量实行终身负责制,由于生产或安装质量问题造成的责任事故,由防护设备厂负全责。
第十九条 福州市人防办行政执法小组将加大执法力度,对一些未安装防护设备的工程项目或安装使用未经我办登记报备的防护设备厂产品的工程项目进行重点检查,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福建省人民防空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对违规企业进行处罚。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如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相抵触,则按照国家有关法规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福州市人民防空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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