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国防动员办公室政府信息公开
  • 索 引 号: FZ00351-0200-2008-00009
  • 主题分类:
  • 发文机关: 福州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 成文日期:2008-09-28
  • 标    题: 关于加强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通知
  • 发文字号: 榕人防办[2008]143号
  • 发布日期:2008-09-28
  • 有 效 性: 有效
关于加强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通知
榕人防办[2008]143号
来源:福州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时间:2008-09-28 15:55
关于加强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通知

榕人防办〔2008〕143号

 

各县(市)、区人防办,各建设单位:

    为加强我市人民防空工程的质量管理,确保人防工程质量达到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根据[2001]国人防办第7号关于《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暂行办法》、闽人防办[2005]23号关于《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及南京战区联字[2007]1号文件规定的要求,从2008年10 月 15日起,凡在本市五个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单建掘开式、坑(地)道式人民防空工程和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建设项目,在开工前30天内必须到福建省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站福州分站办理相关手续,接受人防质量监督站福州分站对其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各县(市)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委托当地建设质量监督站进行工程质量监督检查。福州分站将不定期对各县(市)人防工程质量进行抽查。以保证上级关于“强化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确保工程建设质量”的规定落到实处。凡是新建、改建、扩建的单建掘开式、坑(地)道式人民防空工程和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时,均应提交由人防质量监督机构出具的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检查的有效文书,方可组织人防工程竣工验收。

    福建省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站福州分站办公地点设在福州市鼓楼区仓房街37号三楼(福州市人防办大楼)。

 

 

 

 

                   二OO八年九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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