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国防动员办公室政府信息公开
  • 索 引 号: FZ00351-0200-2007-00007
  • 主题分类:
  • 发文机关: 福州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 成文日期:2007-08-15
  • 标    题: 关于规范人防防护设备产品外观标识的通知
  • 发文字号: 榕人防办[2007]88号
  • 发布日期:2007-08-15
  • 有 效 性: 有效
关于规范人防防护设备产品外观标识的通知
榕人防办[2007]88号
来源:福州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时间:2007-08-15 16:06
关于规范人防防护设备产品外观标识的通知

榕人防办〔2007〕88号

 

各人防防护设备有限公司:

    为规范人防防护设备产品外观,统一标识,树立我市防护设备产品的良好形象,我办制定了统一的防护设备产品的外观和标识,特规定如下,请认真遵照执行。

    1、防护设备的外观钢筋混凝土部位为白色,所有钢结构部位采用中灰色,包括活门、封堵框等,钢结构双扇活门槛防护密闭门采用米黄色。

    2、钢结构双扇活门槛防护密闭门统一采用样式图1(附后)的标识;位于人防口部的防护密闭门采用样式图2(附后)的标识;连通口防护密闭门和所有密闭门都采用样式图3(附后)的标识。其他防护设备产品表面平整面积较小不适合做标识的应贴好防护设备产品铭牌,如防爆波活门、封堵框等。

    3、防护设备产品表面标识统一采用中宋字体,颜色为红色,字体大小应根据防护设备产品型号大小参照样式图合适比例设计,字体排版可根据实际情况作适当调整,做到美观大方。

    各防护设备厂家各自负责做好福州五区八县范围内本公司安装过的防护设备工程的统一补齐外观和标识工作,制定重补标识工作时间表,做好重补标识工程项目的登记,每月25日前将完成情况报至我办,我办将组织人员跟踪检查。此项工作要求于今年年底前完成,年底未完成的厂家将暂停防护设备工程验收,各防护设备厂家下半年务必把此项工作摆在重要位置,抓紧落实。

    防护设备产品外观和标识已列入防护设备工程验收的一项重要内容,今后所有防护设备工程验收都应有规范的防护设备外观和标识,请各防护设备厂家认真贯彻执行,切实做好此项工作。

 

 

 

                                                二〇〇七年八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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