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国防动员办公室政府信息公开
  • 索 引 号: FZ00351-0200-2003-00002
  • 主题分类:
  • 发文机关: 福州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 成文日期:2003-12-12
  • 标    题: 福州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颁发《福州市人防工程防护设备和防化设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发文字号: 榕人防办[2003]87号
  • 发布日期:2003-12-12
  • 有 效 性: 有效
福州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颁发《福州市人防工程防护设备和防化设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榕人防办[2003]87号
来源:福州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时间:2003-12-12 09:47
 

 

福州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颁发《福州市

人防工程防护设备和防化设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榕人防办[2003]87号

 

各人防防护、防化设备厂(公司)、房地产开发公司、建设单位:

现将《福州市人防工程防护设备和防化设备管理暂行办法》颁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原《福州市人防工程防护设备管理规定(试行)》(榕人防办[2002]73号)同时废止。

 

 

 

福州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二00三年十二月十二日

 

 

 

 

 

 

福州市人防工程防护设备和

防化设备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市人防工程防护设备和防化设备管理,规范经营市场保证人防工程建设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和国家人防办、省人防办关于人防工程防护设备、防化设备生产管理有关规定,结合本市人防工程建设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建设单位、人防工程防护设备定点生产企业(以下简称防护设备厂)、人防工程防化设备定点生产企业(以下简称防化设备厂)、必须严格执行本办法。

第二章 生产、销售、安装资格审验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人防防护、防化设备厂,必须持有国家人防办颁发《人防工程防护设备生产许可证》和《人防工程防化设备生产许可证》,方可在本市进行人防工程防护、防化设备生产、销售与安装。

    第四条 外市人防防护、防化设备厂在本市从事人防工程防护设备和防化设备生产与经营必须在本市工商部门注册成立分支机构,并将分支机构报福建省人防办备案。注册成立分支机构并报备后,方可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人防防护设备、防化设备生产、销售与安装。

    第五条 凡具有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人防工程防护设备、防化设备定点生产资格企业,每年3月份必须持法人代表资格证件,国家人防办颁发《人防工程防护设备生产许可证》和《人防工程防化设备生产许可证》,工商行政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法人委托书,报市人防办进行审验,审验后由福州市人防办加盖审验合格章。未经福州市人防办加盖审验合格章的不允许在福州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人防防护、防化设备生产、销售与安装。

    第六条 防护设备厂和防化设备厂销售员必须持有单位申请,本人身份证、照片等资料到福州市人防办申请人防防护设备和人防防化设备销售资格证,具备销售员资格证的才能代表企业在本市推销其防护设备、防化设备。

    第七条 经福州市人防办审验合格的防护、防化设备生产企业,方可从事人防工程防护和防化设备的施工安装。

    第八条 防护设备、防化设备的安装必须具备1名技术负责人和具备人防防护、防化设备安装资格证的施工员、质检员各2名,技术负责人个人材料须报市人防办备案。

    第九条 防护设备、防化设备安装技术负责人必须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且从事过防护、防化设备技术管理三年以上,施工员和质检员必须具有高中或中专以上学历,且经人防办培训合格取得资格证的人员担任。市人防办每年对施工员和质检员进行培训,并发给资格证。

第三章 市场管理

    第十条 防护、防化设备生产企业应以优质的产品和服务开拓市场,形成有序竞争的良性环境。为防止无序低价竞争,确保产品质量,福州市人防办根据市场实际每半年公布一次指导价,产品销售价只能在指导价上下浮动8%以内。

    第十一条 防护和防化设备的销售、安装必须按福州市人防办统一制定的标准合同与发包商签约,合同签定后三日内将销售、安装合同报福州市人防办备案,安装工程不得转包、分包。

第四章 监督验收

    第十三条 人防防护、防化设备产品质量、安装施工、工程质量验收按照[2002]国人防办字第284号《人民防空工程防护设备产品质量检验与施工验收标准》。及榕人防办[2002]74号关于《福州市防空地下室防护设备安装工程质量验收规定(试行)》的通知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福州市人防办人防防护设备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管理办)对各人防防护、防化设备的生产和安装施工过程进行质量监督、跟踪检查。管理办随时进行检查、抽查设备生产和安装质量,建设单位及防护和防化设备厂应积极配合。

    第十五条 防护设备安装工程完工后,由安装单位填写《福州市防空地下室防护、防化设备安装工程验收评定书》,向市人防办工程处提出防护安装工程验收申请,由工程处组织竣工验收。如果验收不合格,设备安装单位必须限期整改,否则取消年审资格。

    第十六条 福州市人防办行政执法小组将加大执法检查力度,重点是检查发现违规进行生产、销售、安装行为,并依据《国家人民防空法》、《福建省人民防空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对违规企业进行处罚。

第五章  

    第十七条 本办法如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相抵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福州市人民防空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榕人防办[2002]73号《福州市人防工程防护、防化设备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同时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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