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国防动员办公室政府信息公开
  • 索 引 号: FZ00351-0200-2002-00002
  • 主题分类:
  • 发文机关: 福州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 成文日期:2002-03-13
  • 标    题: 福建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福建省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实施办法》的通知
  • 发文字号: 闽价[2002]房133号
  • 发布日期:2002-03-13
  • 有 效 性: 有效
福建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福建省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实施办法》的通知
闽价[2002]房133号
来源:福州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时间:2002-03-13 17:13
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人民

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福建省规范防空

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实施办法》的通知

闽价[2002]房133号

 

各市、县(区)物价局(物委)、财政局、人防办:

    为规范我省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行为,有利于促进防空地下室建设与经济协调发展,根据《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建设部印发关于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的规定的通知》(计价格[2000]474号)精神,我们制定了《福建省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实施办法》,经征求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意见后报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二〇〇二年三月十三日

 

 

 

 

 

福建省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实施办法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福建省人民防空条例》和《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建设部关于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的规定的通知》(计价格[2000]474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二、新建民用建筑必须严格按照《福建省人民防空条例》规定修建防空地下室。新建十层以上或者基础埋置深度三米以上的民用建筑,必须严格按照地面建筑底层建筑面积修建防空地下室;九层以下且基础埋置深度不足三米的民用建筑,按照地面总建筑面积的百分之二修建防空地下室。经人防主管部门审批后,严格按建设方案实施,重要防护目标单位修建防空地下室必须具备相应级别的防护标准。

    三、修建防空地下室坚持就地就近、自建为主的原则。确因地质、地形、结构等原因不能就地修建的,或者应建防空地下室面积达不到l40平方米的(建筑项目总面积不足7000平方米)的,建设单位可以向人防主管部门申请易地建设,并出具该项目施工图、工程地质、水文地质报告和地下管线设施等证明资料,报人防主管部门审批,并按规定交纳应建面积的防空地下室所需的易地建设费,由人防主管部门统一就地就近安排易地建设人防工程。

    四、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的收费标准,按照所在地建设不同防护等级防空地下室每平方米的造价制定。1、易地建设防护抗力级别为五级防空地下室,福州市、厦门市(含所辖县市,下同)按每平方米2200元收费,漳州市、泉州市、莆田市按每平方米2000元收费,三明市、南平市、龙岩市、宁德市按每平方米l800元收费。2、易地建设防护抗力级别为六级防空地下室,福州市、厦门市按每平方米2000元收费,漳州市、泉州市、莆田市按每平方米l800元收费,三明市、南平市、龙岩市、宁德市按每平方米l600元收费。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由省物价局、省财政厅会同省人防办根据物价因素的变化情况,适当时候给予公布调整标准或调整系数。

    五、对以下新建民用建筑项目的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予以减半或者免收:

    (一)享受政府优惠政策建设的廉租房、经济适用房等居民住房,减半收取;

    (二)新建幼儿园、学校教学楼、养老院及为残疾人修建的民用建筑,减半收取;

    (三)经县级以上建设主管部门鉴定为危房需要翻建,而且是原地原业主原面积翻新改造的商品住宅项目,予以免收;

    (四)为主体工程施工服务,竣工后必须拆除的临时性民用建筑,予以免收;

    (五)因遭受水灾、火灾或其他不可抗拒的灾害造成损坏后按原面积重建的民用建筑,予以免收。

    六、凡属减免收取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的建设单位,必须持有权机关颁发的文件,经所在市、县(区)人防主管部门审核,报省人防主管部门批准。省属单位、中央、外省(市)驻榕单位(包括在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的企、事业单位)直接报省人防主管部门审批。

    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属预算外资金,收取的收入应全额缴入所在地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应纳入人防经费预算,统筹安排并专项用于安排易地建设人防工程,不得用于平衡本级预算,不得统筹调剂使用或挪作他用。

    各级人防主管部门必须严格按照《福建省人民防空条例》、《人民防空预算外资金管理规定》和《人民防空财务规则》的规定,编制年度人防工程建设经费预算计划。因特殊情况需要变更计划时,必须报经上级人防主管部门批准。对未纳入年度经费预算和违反规定的支出,一律不予列决,并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八、各级人防主管部门要及时到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向被收费单位公开收费文件,并使用省财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的行政性收费票据。

    九、各级政府价格、财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的监督检查,对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改变收费资金用途等违反国家有关收费管理规定的,要依法查处。

    各级人防主管部门应定期向省人防主管部门报送“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收支情况表”,省人防主管部门应定期对市、县(区)人防主管部门的“结建”审批工作进行检查,对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使用情况进行内部审计,加强对该项战备经费的监督检查。

    十、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本实施办法颁布之前省政府有关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的规定同时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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