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国防动员办公室政府信息公开
  • 索 引 号: FZ00351-0200-2011-00006
  • 主题分类:
  • 发文机关: 福州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 成文日期:2011-03-03
  • 标    题: 福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福州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明确防空地下室工程建设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 发文字号: 榕人防办[2011]27号
  • 发布日期:2011-03-03
  • 有 效 性: 有效
福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福州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明确防空地下室工程建设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榕人防办[2011]27号
来源:福州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时间:2011-03-03 00:00

各建设单位:

  近年来,全市依法结合民用建筑修建的人防工程,不但对提高城市防护能力和防灾水平,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发挥了重要作用,而且为城市的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作出了积极贡献。为保证人防工程建设质量,规范防空地下室工程建设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福建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加强结建式人防工程建设管理的若干意见》(闽建设【20101号)、《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州市促进重点项目审批工作提速增效意见(试行)的通知》(榕政综【2010182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现进一步明确结(附)建人防工程(即防空地下室工程)防护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备案管理规定和程序,具体如下:

  一、总平阶段

  建设单位应在建筑工程规划总平图批复后10个工作日内,向项目所在地人防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人防行政主管部门2个工作日内初审提出《防空地下室设计文件防护专项审核告知书》,明确其建设面积、战时功能、防护等级等主要技术指标。

  二、方案、初步设计阶段

  召开方案会审、初步设计会审的项目,人防行政主管部门应参加会审,并出具意见。

   三、施工图审核阶段

  (一)建筑工程设计单位、施工图审查机构依据人防行政主管部门的《防空地下室设计文件防护专项审核告知书》、《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GB50038-2005)和《人民防空地下室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要点》(RFJ06-2008)等公开的规范、标准开展防空地下室工程的设计、审查。建设单位报送施工图审查时,未提交人防行政主管部门《防空地下室设计文件防护专项审核告知书》的,施工图审查机构不予受理。

  (二)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机构在防空地下室施工图审查合格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防空地下室施工图防护专项审查报告书》和《防空地下室施工图防护专项审查意见书》,由建设单位报送项目所在地人防行政主管部门进行防护设计审核。

  (三)人防行政主管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对防空地下室工程的防护设计进行审核、批复,出具《建筑防空地下室审核意见书》和审批单(注:易地修建防空地下室的仅出具审批单)。

  (四)建设单位在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施工图备案和《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时》时,应出具人防行政主管部门的《建筑防空地下室审核意见书》和审批单(注:易地修建防空地下室的仅出具审批单)。

  四、施工过程监督管理

  防空地下室开工前一个月内应向人防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质量监督,由人防专业质量监督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人民防空工程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进行质量监督,工程完工后由人防质量监督部门出具防空地下室质量监督意见。

  五、竣工验收备案阶段

  防空地下室工程竣工验收实行备案制度。人防行政主管部门对符合竣工验收标准的,出具《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规定的认可文件——《防空地下室竣工验收认可文件》,没有认可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一一年三月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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