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国防动员办公室政府信息公开
  • 索 引 号: FZ00351-0200-2011-00018
  • 主题分类:
  • 发文机关: 福州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 成文日期:2011-12-28
  • 标    题: 关于《福建省投资建设人民防空工程产权登记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
  • 发文字号: 榕人防办[2011]128号
  • 发布日期:2011-12-28
  • 有 效 性: 有效
关于《福建省投资建设人民防空工程产权登记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
榕人防办[2011]128号
来源:福州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福州市国土资源局 福州市房地产交易登记中心 时间:2011-12-28 00:00

各县(市)、区人民防空办公室、国土资源局、建设局(房管局):

  为贯彻落实《福建省人民防空办公室福建省国土资源厅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投资建设人民防空工程产权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闽人防办〔201097号)文件精神,做好我市人民防空工程(以下简称人防工程)产权登记管理工作,现结合我市房屋登记管理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本意见适用于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及各类组织、经济主体单位单独投资修建的人防工程的产权登记。

  通过划拨方式取得建设用地单独投资修建的人防工程,所有权属于国家,其土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可登记在人防主管部门名下,该类土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的转让登记和抵押登记不适用本意见。

  根据人民防空法律法规要求应当结合民用建筑修建的人防工程产权登记不适用本意见。

  二、投资建设人防工程实行谁投资、谁受益、谁管理的原则。战时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统一安排使用。

  三、人防工程投资者依法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后,应当依法申请土地使用权初始登记。初始登记应提供下列材料:

  (一)土地登记申请书及委托书;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

  (三)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复印件;

  (四)受委托人及法人代表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

  (五)政府用地批准文件及红线图;

  (六)建设用地批准书复印件;

  (七)规划总平图复印件;

  (八)宗地图(5张)及宗地界址坐标成果;

  (九)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划拨用地的提供批准划拨用地的文件);

  (十)出让金全部缴纳完毕的凭证复印件(划拨用地的不需提供);

  (十一)有关税费缴纳凭证复印件;

  (十二)交地确认书或交地证明复印件;

  (十三)其他相关证明文件。

  四、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及各类组织、经济主体单位单独投资修建的人防工程,应当在办理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后向房屋登记机构申请办理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初始登记应提供下列材料:

  (一)申请表;

  (二)营业执照或法人代码证复印件;

  (三)立项批文;

  (四)国有土地使用证(竣工)复印件;

  (五)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正本及附件)和人防工程竣工规划核实情况意见书;

  (六)建筑红线图;

  (七)规划总平图;

  (八)规划施工平面图;

  (九)竣工平面图;

  (十)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由县级以上人防主管部门出具);

  (十一)测绘成果资料或测绘备案通知书;

  (十二)市地名办证明。

  房屋登记机构受理后,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核发人防工程房屋所有权证,载明人防工程座落、面积、层数等,在“附记”栏中注明“单独修建人民防空工程”,并附人防工程平面图。

  五、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及土地使用证的人防工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权利人应当在有关法律文件生效或者事实发生后,向房屋登记机构申请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并凭变更后的房屋所有权证书向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申请土地使用权的变更登记:(一)房屋所有权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变更的;(二)房屋坐落的街道、门牌号或者房屋名称变更的;(三)房屋面积增加或者减少的;(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变更登记应提供以下材料:

  1.申请表;

  2.申请人身份证或营业执照或法人代码证复印件(单位提供的复印件需加盖公章);

  3.房屋所有权证;

  4.证明发生变更事实的材料;

  5.国有土地使用证复印件;

  6.县级以上人防主管部门出具的允许变更的批复文件;

  7.面积增、减变更的,提供规划、国土部门批准文件;

  8.其他相关证明文件。

  六、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人防工程经县级以上人防主管部门批准后可以整体转让,转让双方可以向房屋登记机构申请办理房屋转让登记。转让登记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申请表;

  (二)交易双方身份证或营业执照或法人代码证复印件(单位提供的复印件需加盖公章);

  (三)房屋所有权证;

  (四)房地产买卖契约;

  (五)国有土地使用证复印件;

  (六)产权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提供可以证明产权人有权转让的文件与证明材料;

  (七)转让税款由税务部门直接征收的,提供税务部门出具的完税或免税证明;

  (八)县级以上人防主管部门出具的允许转让的批复文件。

  房屋登记机构受理后,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核发人防工程房屋所有权证。房屋所有权人凭变更后的房屋所有权证向国土管理部门申请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

  七、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证的人防工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权利人在事实发生后,应当向房屋及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申请房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注销登记:(一)房屋灭失的;(二)放弃所有权的;(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房屋所有权注销登记应提供以下材料:

  1.申请表;

  2.申请人身份证或营业执照或法人代码证复印件(单位提供的复印件需加盖公章);

  3.房屋所有权证;

  4.证明房屋所有权消灭的材料;

  5.国有土地使用证复印件;

  6.县级以上人防主管部门出具的允许注销的批复文件。

  经依法登记的人防工程上存在他项权利时,所有权人放弃人防工程所有权申请注销登记的,应当提供他项权利人的书面同意文件。 

  经登记的人防工程房屋所有权消灭后,土地使用权随之灭失。原权利人未申请注销登记的,房屋登记机构及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可以依据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生效征收决定直接办理注销登记,并将注销事项记载于房屋及土地登记簿,原人防工程房屋所有权证及国有土地使用证应当收回,确实无法收回的应当公告后作废。

  八、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证的人防工程经县级以上人防主管部门批准后,可以作为抵押物向银行申请贷款,并依法申请办理抵押登记。抵押登记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申请表;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三)房屋所有权证及国有土地使用证;

  (四)抵押物价值协议书;

  (五)主债权合同(借款合同);

  (六)抵押合同;

  (七)抵押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提供可以证明抵押人有权设定抵押的文件与证明材料;

  (八)县级以上人防主管部门出具的允许抵押的批复文件;

  (九)其他必要材料

  人防工程房屋所有权与相应土地使用权一并设定抵押。

  房屋登记机构受理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核发人防工程房屋他项权证。

  九、房屋登记机构在办理人防工程房屋所有权和相应抵押权登记后十五日内,应将相关登记信息书面告知同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

  十、本意见自201221日起施行。

  

   

  

  

           福州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福州市国土资源局  福州市房地产交易登记中心

  

                       一一年十二月二十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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