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FZ00351-0800-2008-00010
- 主题分类: 无
- 发文机关: 福州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 成文日期:2008-10-24
- 标 题: 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行政许可概述
- 发文字号: null
- 发布日期:2008-10-24
- 有 效 性: 有效
受理单位 | 市人防办 | 联系电话:88281028 | |
审批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福建省人民防空条例》 | ||
审批条件 | (一)项目已经立项,并且符合城市总体规划要求。(二)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它条件。 | ||
申请材料 | 1、建设单位授权委托书及法人代表、经办人员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建设单位盖章) 2、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审批表(原件1份) 3、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表(原件2份,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盖章) 4、建筑方案会审纪要(复印件1份,建设单位盖章) 5、初步设计会审纪要(复印件1份,建设单位盖章) 6、发改委立项批文或备案表(复印件1份,建设单位盖章) 7、规划总平面图(复印件1份,建设单位盖章) | 8、规划建筑红线图(复印件1份,建设单位盖章) 9、经审图机构审查合格的施工图纸(原件1份) 10、人防工程防护专项审查意见书及报告书(原件1份) 11、设计院人防面积核算表(原件1份) 12、总平面、防空地下室平面、地面一层平面电子文件(原件1份,用多义线标出人防区域) 13、防空地下室防护功能平战转换设计专篇(原件1份,设计单位盖章) | |
审批程序 | 1、受理:申请人外网提交申报表后到市人防办审批窗口提交申请材料。经办人当场审查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材料不齐全的发《缺件通知单》,材料齐全的出具《受理承诺单》,并转交审核人进行审核; 2、初审:经办人在3个工作日内对受理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审查并根据需要对现场进行踏勘; 3、现场符合要求的转处长审核,处长根据经办人的办理意见0.5个工作日内签署审核意见; 4、0.5个工作日内分管领导做出准予批准或不批准决定,签署审批意见。 | ||
办理时限 | 4个工作日 | ||
收费标准 | 无收费 | ||
收费依据 | 无 | ||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