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平战结合人民防空工程
防护功能平战转换有关规定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防办,各设计、建设单位,各审图机构:
为确保人民防空工程防护功能平战转换的实施,适应人防应急准备需要,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福建省人民防空条例》、《人民防空工程战术技术要求(2003年版)》、《人民防空工程设计规范》、《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GB50038-2005)等法规和规范,结合我市实际,对于平战结合的人防工程,作出如下规定:
一、平战结合的人民防空工程,下列项目不得实施预留设计和二次施工:
(一)战时使用及平战两用的出入口、通风口的防护设施;
(二)钢筋混凝土或混凝土浇注的结构或构件;
(三)防爆波防毒地漏、防爆波清扫口、给水引入管和排水出户管及相应的密闭阀门。
二、专供平时使用的出入口、通风采光井、进风口、排风口和排烟口等,封堵框、预埋件、预留孔(槽)等应在工程施工中一次就位,战时采用的封堵构件要到位,封堵构件应与工程施工同步做好,并编号存放于专用房间内。
三、战时通风系统的粗滤器、预滤器和过滤吸收器,风机、口部通风管、超压排气活门、密闭阀门等应一次性设计并安装到位。
四、人防工程的气密性测量管,战时进风出入口的测压装置,口部呼唤按钮及管线,通风信号装置应安装到位。
五、战时使用的给排水管道应安装到位;口部染毒区供墙面及地面冲洗用的冲洗栓或冲洗龙头应安装到位;平时不使用的淋浴器和加热设备,预留管道接口和固定设备用的预埋件应安装到位。
六、战时使用的动力配电箱、照明箱、控制箱、动力、照明线路应安装到位。
凡我市辖区范围内2008年4月1日以后申报建筑方案审查的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平战结合人防工程,均应按以上通知要求执行。
二00八年三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