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FZ00351-3000-2010-00004
- 主题分类: 无
- 发文机关: 福州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 成文日期:2010-03-15
- 标 题: 福州市人防办关于转发福建省人防办关于外省人防工程防护设备定点生产厂退出福建市场的通知的通知
- 发文字号: 榕人防办[2010]31号
- 发布日期:2010-03-15
- 有 效 性: 有效
榕人防办[2010]31号
各县(市)区人防办、各建设(开发)单位:
现将《福建省人防办关于外省人防工程防护设备定点生产厂退出福建市场的通知》(闽人防办[2010]6号)转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相关要求如下:
一、各县(市)区人防办对新报审批的“结建”人防工程项目,应将本通知告知建设单位,并督促外省防护设备厂做好在福州地区所承建工程的安装验收和相关扫尾工作,确保防护设备工程质量。
二、通过市人防办报备登记的外省防化设备定点生产企业可继续在我市(含五区八县)范围内经营销售。
二〇一〇年三月十五日
关于外省人防工程防护设备定点生产厂退出福建市场的通知
闽人防办〔2010〕6号
各设区市人防办:
根据国家人防办《人防工程防护设备定点生产企业管理规定》,人防工程防护设备的生产和安装实行定点生产企业资格认定制度。生产单位按照本规定取得《人防工程防护设备定点生产和安装企业资格认定书》后,方可按照国家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的图纸和标准在企业登记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从事人防工程防护设备的生产、销售和安装。非定点生产企业生产的防护设备,一律不得在人防工程中使用。
为贯彻执行国人防〔2009〕325号文件精神,经省人防办研究决定,原准入福建市场经营的所有外省人防工程防护设备定点生产企业,于2010年5月1日之后一律不得在福建省承接人防工程防护设备经营业务。在此之前,已经签订业务合同或正在安装的人防工程防护设备,按规定的技术要求完成安装验收。
望各设区市人防办接此通知后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一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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