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FZ00351-3000-2011-00017
- 主题分类: 无
- 发文机关: 福州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 成文日期:2011-12-02
- 标 题: 关于印发福州市人民防空办公室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相关制度的通知
- 发文字号: 榕人防办〔2011〕114号
- 发布日期:2011-12-02
- 有 效 性: 有效
本办各处,直属事业单位:
为进一步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现将《福州市人民防空办公室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制度》和《福州市人民防空办公室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社会评议制度》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日
福州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促进本办各处、直属事业单位积极主动地履行好法律赋予的政府信息公开职责,规范全办政府信息公开考核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办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办各处、直属事业单位。
第三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四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办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的组织、协调和指导,对本办各处、直属事业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考核。
第五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的总体要求:组织机构健全,工作责任明确;公开内容符合规定,更新及时;公开方式实用有效,方便公众;公开制度完善,执行到位;监督机制健全,责任追究落实。
第六条 考核的主要内容
(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情况。包括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公开目录编制及更新情况;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发布情况;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受理、办理、答复情况。
(二)政府信息公开配套工作制度执行情况。包括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政府信息发布协调制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制度、社会评议制度的执行情况。
(三)政府信息公开监督情况。包括举报、投诉、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处理以及应对情况;实行责任追究的情况。
(四)政府信息公开效果。机关作风明显改善,行政效能明显增强,依法行政水平明显提升,群众满意率明显提高等。
第七条 考核的基本程序
(一)成立由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和本办各处、直属事业单位参加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小组(以下简称考核小组),开展考评工作。
(二)考核小组向被考核部门发出考核通知,制定具体考核方案下发实施。
(三)被考核部门根据考核要求进行自评,并形成书面材料报考核小组。
(四)考核小组采取听取情况汇报、查阅相关资料、实地检查、综合评议等方式,对被考核部门进行全面考核。
(五)考核小组综合平时检查、定期考核及社会评议情况,提出初步考核意见,确定考核等次,报经办领导审定后,以书面形式通知被考核对象。
第八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采取平时检查与定期考核相结合、重点考核与全面考核相结合、定性考核与定量考核相结合的办法。定期考核每一年组织一次。
第九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纳入各处和直属事业单位绩效考评及领导干部考核内容。
第十条 建立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奖惩制度,依据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考核结果实施奖惩。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
(一)年度考核为优秀等次的,给予通报表彰;
(二)年度考核为不合格等次的,给予通报批评,并
责令其在接到考核结果3个月内完成整改。
第十一条对考核过程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依据
有关规定进行追究责任。
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福州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社会评议制度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推进我办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促进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不断改进工作作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办各处、直属事业单位。
第三条 社会评议活动由本办效能办组织实施。
第四条 社会评议采取公众评议、特邀评议相结合的方
式定期进行。公众评议可以在人防网站上公开进行,也可委托媒体或有关单位组织进行民意调查;特邀评议可以组织和邀请相关部门人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群众代表、有关专家进行。
第五条 社会评议的主要内容:
(一)有关制度贯彻落实情况。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和依
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落实情况;是否按时编制、公布年度工作报告,是否按时向政府信息查阅中心送交政府公开信息文本等。
(二)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公开目录编制情况。公开指
南和公开目录是否具体、全面;是否在政府门户网站和相关
政府信息查阅场所公布;是否及时更新。
(三)公开的范围。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是否达到
《条例》规定的要求;重点公开的政府信息是否具体全面、
符合实际、没有漏项。
(四)公开的方式和程序情况。是否及时向市档案馆送交应公开的政府信息纸质和电子文本,同时按目录的内容及时、如实在本办的人防网站和市政府门户网站上向社会公开;是否在有效时间内公开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是否在规定期限内答复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是否违反规定收取费用;是否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是否发生因政府信息未公开或公开不及时而造成的事故。
第六条 社会评议的主要程序:
(一)下发社会评议通知或在人防网站、相关查询平台
刊登社会评议告示;
(二)编制社会评议测评表格;
(三)确定参加社会评议人员;
(四)组织参评人员查阅资料,听取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汇报;
(五)发放、填写、回收社会评议测评表;
(六)汇总(含网上测评)社会评议情况,并将结果在
一定范围公开;
(七)根据社会评议结果,作出恰当处理。
第七条 社会评议结果分为优秀、良好、一般、差四个
档次。
第八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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