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国防动员办公室政府信息公开
  • 索 引 号: FZ00351-3000-2018-00008
  • 主题分类:
  • 发文机关: 福州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 成文日期:2018-09-21
  • 标    题: 福州市人防办关于印发工作人员考勤和请假休假管理规定的通知
  • 发文字号: 榕人防办〔2018〕95号
  • 发布日期:2018-09-25
  • 有 效 性: 有效
福州市人防办关于印发工作人员考勤和请假休假管理规定的通知
榕人防办〔2018〕95号
来源:信用福州 时间:2018-09-25 16:46

机关各处,直属事业单位

经研究,现将修订后的《福州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工作人员考勤和请假休假管理规定》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福州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2018年921

 

 

 

 

福州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工作人员

考勤和请假休假管理规定

 

          为进一步完善机关日常考勤制度,加强队伍管理,保障工作人员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关于〈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和人事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的通知》、《福建省公务员局 福建省人力资源开发办公室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事假及事假期间待遇等有关问题的通知》以及国家、省、市相关文件和政策解答,结合本办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考勤管理

(一)责任分工

综合处是考勤管理的主管处室,负责制定、落实相关考勤规定,组织和监督考勤制度的实施,按规定对违反考勤制度的工作人员进行教育、处理。

各处室负责人是所在处室考勤制度执行的第一责任人,负责全面落实考勤制度。

(二)日常考勤

日常考勤实行每天上班签到制度,采用指纹签到,指纹考勤机分别设在办机关六楼值班室、事业单位办公楼一楼入口处。办机关和事业单位分别设考勤员一名,事业单位考勤员于每月3日前将上月考勤记录报送给办机关考勤员统一汇总。

(三)因公外出

    因公外出是指由单位指派从事与工作相关的公务活动,包括出差、培训、开会、外出检查、联系工作等。工作人员除因公外出以外,上班时间不得擅离岗位、不得无故串岗。

因公外出未参加考勤人员原则上应在外出前将部门领导或分管领导签批的外出单送交办机关考勤员,特殊情况未能及时送达的应于外出返回后第一时间将签批的外出单送交办机关考勤员。

(四)旷工认定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按旷工处理:

1、非因公外出未办理请假手续;

2、请假未获批擅自脱离工作岗位的;

3、请假理由及请假证明不实,脱离工作岗位的;

4、已审批的请假期限届满,不办理续假手续或请假延期未获批准,擅自不回到工作岗位的;

5、因公外出无正当理由逾期未归的;

6、当月无故迟到早退累计2次,按旷工半天处理,以此类推。

        二、请销假管理

(一)各类假期

1、年休假

1)满工作年限人员的休假计算:

机关事业单位在编工作人员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年休假15天;

        机关事业单位编外工作人员在本办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年休假15天。

        2)工作人员从达到规定的工作年限的下月起享受相应的年休假天数,如20074月参加工作的,到20084月为满一年,从5月起可享受年休假。若享受年休假待遇的工作人员在当年上半年遇工作年限满10年或20年的情况,可在当年上半年按满工作年限后的休假时间计算年休假天数并休年休假;如在下半年满工作年限的,从满年度起计算相应的年休假天数。

        3)当年新录聘用或调入的有工作经历的工作人员、军队转业干部、按有关规定安置的军队复员转业士官,在办理工资关系转移手续时,应随附在原单位的休假情况证明。如在原单位未休年休假的,均享受带薪年休假。

        4)工作人员当年退休的,也应安排其休当年的年休假

        5)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6)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7)在职学习的面授时间与休假的关系

工作人员参加在职学历、学位和专业技术等级培训等教育的,其脱产参加集中面授的时间,应计入本人的年休假时间(上级统一部署的集中学习培训并经办主要领导批准的除外)。面授时间超过本人可休年休假天数的,在本人向单位提交书面报告说明并经单位同意后可不计为事假。

         2、事假

       1)机关事业单位在职工作人员需要处理私人事务的,应尽量安排在双休日及本人年休假期内进行。已休完年休假的工作人员仍须占用工作时间处理私人事务的,可以请事假,但全年事假期限掌握在8个工作日以内。

       2)事假必须在请假休假审批单上写明请假事由,事假未经批准擅自不上班或事假期限超过批准时间的,按旷工处理。

       3)事假期间的工资、津补贴计发:

全年累计事假在8个工作日及以下的,其工资和省规定的津补贴照发。

全年累计事假超过8个工作日的,从第9个工作日起,其基本工资、省规定的津补贴或绩效工资按日减发。其日减发计算方式为:每月列入工资基金管理的扣除发改性补贴外的应发工资总额除以21.75天。

         3、病假

工作人员确因病不能正常上班者,可以请病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病假期间生活待遇,作如下规定:

      1)工作人员病假在两个月以内的,发给原工资。

   2)工作人员病假超过两个月的,从第三个月起按照下列标准发给病假期间工资:

     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发给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九十;

  工作年限满十年的,工资照发。

     3)工作人员病假超过六个月的,从第七个月起按照下列标准发给病假期间工资:

     工作年限不满十年,发给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七十;

  工作年限满十年和十年以上的,发给本人工资的百分之八十

  4、婚丧假

         1)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享受婚假15日,婚假原则上应在结婚当年使用;工作人员直系亲属死亡时,经批准给予3天的丧假。

2)工作人员在外地的直系亲属死亡时需要职工本人去外地料理丧事的,可以根据路程远近另给予相应路程假。    

3)在探亲假(探父母)期间结婚的,不另给假期。

4)假包括公休假和法定节日在内

5、产假和哺乳假

1)符合《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生育子女的,女方产假为158天至180天,男方照顾假为15天;女方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2)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妇女,确有困难,可请产前假15天;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3)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每天的工作时间内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可分两次哺乳,每次30分钟;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

        4)怀孕女职工在工作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工作时间,不计入病、事假计算。

         6、护理假

符合《福建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规定的独生子女,在父母年满六十周岁,患病住院治疗期间,可给予每年累计不超过10天的护理假。

         7、探亲假

      1)与父母、配偶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利用公休假日回家团聚(公休假日不能在家居住一夜和休息半个白天),连续工作满1年的机关事业单位在编职工,可以享受探亲假。

     2)职工与父亲或与母亲一方能够在公休假日团聚的,不能享受本规定探望父母的待遇。

    3)女职工到配偶居住地生育,在产假超过五十六天(难产、双生七十天)以后,继续与配偶团聚三十天以上的,不再享受探望配偶的待遇。

     4)未婚职工探望父母,每年给假1次,假期20天;2年探望1次的,给假45天。已婚职工探望配偶,每年给假1次,假期30天。已婚职工探望父母,每4年给假1次,假期20天。另按实际需要给路程假。上述假期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在内。

     5)探亲假原则上不得分期使用。如个别职工确有特殊情况,同时又不影响本单位生产、工作正常进行,由职工本人提出申请,经单位主要领导批准,假期可以分两期安排,但路程假不再另行增加。

     6)职工在规定的探亲假期和路程假期内,按照本人标准工资发给工资时,如有附加工资、保留工资的,可以同时发给。

三、请销假办理程序和审批权限

(一)办理程序

1、工作人员办理请假休假手续,一律先到本办综合处领取《福州市人防办请假休假审批单》,按规定填写假别、事由、起止时间、外出地点后报综合处核实,在综合处确定请休假符合规定后按审批权限报批,获批后,再将审批单送交综合处登记统计。

2、因特殊情况事先无法办理请假手续的,应以电话或委托等方式向有关领导先行口头请假并报综合处登记备案,事后及时补办手续,否则一律按旷工处理。

(二)审批权限

        休假:一般工作人员休假1天以内的,由部门领导批准;休假1天以上的,经部门领导同意后报分管领导批准;部门领导休假1天以内的,由分管领导批准;休假1天以上的,经分管领导同意后报主要领导批准。科以下(含科级)工作人员因私出国(境)休假按休假程序报审后,一律报主要领导批准。

事假、病假、婚丧假:一般工作人员请事假、病假或婚丧假3天以内的,经部门领导同意后报分管领导批准;超过3天以上的,分管领导审批后报办主要领导批准。部门领导请事假、病假或婚丧假经分管领导同意后报主要领导批准。

产假、探亲假:产假(包括男方照顾假)和探亲假经部门领导、分管领导同意后一律报办主要领导批准。

值班补休一般工作人员值班补休由部门领导审批同意,因工作需要未能在规定时间内补休的,经部门领导同意后报分管领导批准;部门领导值班补休由分管领导审批同意。

处级干部公出、休假审批流程按照市委、市政府相关规定执行。

    四、有关要求

(一)机关各处和直属事业单位要加强请销假和考勤工作,严格按规定要求和审批权限审查批准各种请假手续。

(二)各类假期均严格按规定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1、因公外出和事假必须在审批单上注明公出或事假原因,同一张因公外出审批单时间跨度不得超过3天(含3天);休假必须在审批单上注明外出地点,未注明的,部门负责人一律不得签批;工作人员办理休假手续时,同步签收组织人事部门发放的“两需三不该”休假提醒函,年内分段休假的,仅在第一次休假时签收。

2、婚假须提供结婚证明;产假、照顾假均应在生产后及时提供医院出具的出生证明;工作人员因病住院治疗或因病休养,必须提供县级或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疾病证明等相关材料;护理假需提供本人独生子女证明、父母住院治疗证明;

3、值班补休应附上补休审批表,原则上应在值班后两周内休完,不得累积,不得与法定节假日连休。

(三)休假一般只在当年使用,不跨年度安排。机关各处和直属事业单位要建立好岗位工作AB角制度,根据工作需要统筹安排好本处室(单位)工作人员的休假安排,正确处理好工休关系,同一时间段各类请假人员原则上不得超过本处室(单位)人数的二分之一。

(四)请假休假外出人员必须保持通讯畅通,并按照休假提醒函要求遵守好各项纪律规定。

(五)考勤人员应如实登记汇总工作人员的考勤和请销假情况,不得弄虚作假;综合处每月8号前完成上月考勤统计和复核,及时将考勤情况反馈各部门(单位)负责人和分管领导。 

(六)本通知有关事项和不详事宜由综合处负责解释,今后如遇国家和省市政策调整,本通知作相应调整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榕人防办〔201554号文即行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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