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国防动员办公室政府信息公开
福州市人民防空办公室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2011年08月07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编制《福州市国防动员办公室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提供服务。 

  本《指南》实时更新。其内容如有变更,自信息变更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予以更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在“中国福州”政府门户网站上查阅本《指南》。

  福州市国防动员办公室综合处是福州市人民防空办公室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推进全办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福州市国防动员办公室政府信息公开分为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 

  一、主动公开 

  (一)公开范围 

  福州市国防动员办公室负责向社会主动公开下列政府信息:

   ●机构设置、主要职能、办事程序;

  ●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及办理情况;

  ●工作信息;

  ●应主动公开的其他信息;

   ●人事任免。

  (二)公开形式 

  通过“中国福州”政府门户网站“福州市国防动员办公室”子网页公开。 

  (三)公开时限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信息,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获取信息的方法 

  1.登陆“中国福州”政府门户网站首页的“政府信息公开”栏目,浏览或使用搜索工具查找。

  2.在档案馆、公共图书馆设置的公共查阅室、资料索取点获得政府公开信息。

  二、依申请公开 

  除上述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 

  福州市国防动员办公室综合处

  负责人:许美勇

  咨询电话:38161713

  传真号码:38161704

  通信地址:福州市仓山区南江滨西大道193号东部办公区3号楼4层 

  邮政编码:350026 

  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30至12:00、下午14:30至18:00,夏时制下午上班时间顺延,即15:00至18:00。(法定节假日除外) 

  本单位方位示意图及行车路线:公交线路可乘坐2、103、163、190、177、307路至东部办公区站下车即到。 

  

  

  (二)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机构 

  福州市国防动员办公室综合处

  负责人:许美勇 

  咨询电话:38161713

  传真号码:38161704 

  通信地址:福州市仓山区南江滨西大道193号东部办公区3号楼4层

  邮政编码:350026  

  咨询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30至12:00、下午14:30至18:00,夏时制下午上班时间顺延,即15:00至18:00。(法定节假日除外) 

  (三)申请的方式 

  申请人持有效身份证明,按以下方式提出申请。 

  1.通过互联网直接申请 

  申请人可通过“中国福州”政府门户网站,登陆福州市国防动员办公室的子网页,直接填写并递交电子版《福州市国防动员办公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 

  2、书面申请 

  申请人可通过“中国福州”政府门户网站,登陆福州市国防动员办公室的子网页下载《申请表》,填写后送交福州市人民防空办公室综合处。 

  3、口头申请 

  采用书面形式申请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我办代为填写《申请表》。 

  (四)申请的处理及时限 

  我办在收到《申请表》后将向申请人出具回执。将从形式上对申请的要件是否完备进行审查,对于要件不完备的申请予以退回,要求申请人补正。能够当场答复的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则在登记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下列书面答复: 

  1.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将告知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2.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将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3.依法不属于本机关公开范围的,将告知申请人该信息的掌握机关及联系方式; 

  4.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将告知申请人; 

  5.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经领导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期限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 

  6.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将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 

  7.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受理机构须征求第三方的意见,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期限内。   

    (五)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1.福州市国防动员办公室通过“中国福州”政府门户网站“福州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子网页主动提供政府公开信息,不收取任何费用。 

  2.根据《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清理规范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20号)文件要求,行政机关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书面申请提供本机关主动公开信息范围以外的政府公开信息,一律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三、监督和救济方式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