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劳务派遣经营单位:
根据《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二十二条等相关规定,并按照审计问题整改要求,经研究,决定对2023年12月31日前获得我局(市本级)劳务派遣行政许可的单位(不含已下放至各区、高新区的劳务派遣经营单位)及我市范围内已取得福建省人社厅劳务派遣行政许可的单位开展年度核验,请各单位认真开展年度核验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度核验需报告的事项
(一)各劳务派遣经营单位应对2023年度开展劳务派遣经营情况进行认真梳理,按要求做好相关报表的填报工作,并如实报告下列事项:
1、经营情况及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2、被派遣劳动者人数以及订立劳动合同情况、参加工会情况;
3、向被派遣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的情况;
4、被派遣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
5、被派遣劳动者派往的用工单位、派遣数量、派遣期限、用工岗位的情况;
6、与用工单位订立的劳务派遣协议情况及用工单位履行法定义务的情况;
7、设立子公司、分公司等情况。
(二)劳务派遣单位设立的子公司或者分公司,应当向办理许可或者备案手续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交2023年度劳务派遣经营情况报告(需填写附件1、2、3、4)。
(三)由我局审批许可但登记机关为区级市场监管部门的劳务派遣经营单位应向登记机关所在地区级人社部门提交年度核验材料。
二、报送材料及时间
(一)各劳务派遣经营单位务必于2024年2月25日前将《劳务派遣情况》(见附件1)、《劳务派遣企业(含分公司)劳务派遣情况明细》(见附件2)、《劳务派遣单位情况统计表》(见附件3)、《劳务派遣单位核验登记表》(见附件4)报送我局劳动关系处。(表格电子版和加盖公章的纸质扫描件务必于2024年2月25日前发送至电子邮箱:fzldgz@sina.com ,文件夹请以企业名的全称命名;
(二)请各劳务派遣经营单位于2024年3月31日前向我局提交:
1、经备案的2023年度财务审计报告纸质版(仅劳务派遣业务;财务审计报告上需有备案二维码)。
2、加盖公章的表格材料纸质版。
寄送地址:福建福州仓山区东部办公区1号楼720室,市人社局劳动关系处,联系电话:0591-83539780。
(三)我局按《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的相关规定开展劳务派遣年度核验监督工作,各劳务派遣经营单位年度经营情况报告(含表格)提交的及时性、核验结果以及监督情况将被载入单位信用记录,并做为劳务派遣经营单位等级评价的重要依据之一。请各单位务必按照规定时间及时提交。
附件:1.《劳务派遣情况》
2.《劳务派遣企业(含分公司)劳务派遣情况明细》
3.《劳务派遣单位情况统计表》
4.《劳务派遣单位核验登记表》
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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