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政府信息公开
  • 索 引 号: FZ00113-0200-2018-00133
  • 主题分类:
  • 发文机关: 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成文日期:2018-10-29
  • 标    题: 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有关产假规定的通知
  • 发文字号: 榕人社劳〔2018〕35号
  • 发布日期:2018-10-29
  • 有 效 性: 有效
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有关产假规定的通知
榕人社劳〔2018〕35号
来源:人社局 时间:2018-10-29 16:34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已由福建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于2016年2月19日通过。《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享受婚假十五日;符合本条例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产假延长为一百五十八日至一百八十日,男方照顾假为十五日。婚假、产假、照顾假期间,工资照发,不影响晋升”。《条例》实施以来,得到了广大职工的普遍欢迎和拥护,但部分用人单位执行女职工产假不到位的现象仍然存在。根据《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关于落实〈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有关产假规定的通知》的精神,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条例》有关产假的规定,切实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思想认识。各地要充分认识《条例》有关产假规定对于全面实施两孩政策的重要意义,高度重视延长产假的落实工作,并将此项工作作为维护女职工合法权益的重点任务,采取有力措施,将延长产假规定落到实处。

二、加大宣传力度。各地要充分利用人社部门的宣传途径,采取多种形式,加大宣传力度,引导用人单位认真学习贯彻《条例》,自觉执行好《条例》有关产假的规定。

三、加强执法检查。各地人社部门要联合计生部门、工会组织等,加强对用人单位遵守女职工产假规定的监督检查,对用人单位不按《条例》落实女职工产假规定的,及时进行教育劝导并责令改正。要进一步畅通维权渠道,及时受理侵害女职工产假权益的违法案件,并依法依规进行严肃处理,切实维护女职工合法权益。

 

 

                    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8年10月29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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