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FZ00113-2500-2021-00134
- 主题分类: 无
- 发文机关: 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成文日期:2021-08-03
- 标 题: 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取消公租房保障对象保障资格及调整保障标准的的公告
- 发文字号: 榕人社综〔2021〕144号
- 发布日期:2021-08-04
- 有 效 性: 有效
根据《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公共租赁住房和社会租赁住房保障体系的实施意见(试行)》(榕政综〔2017〕1768号)、《福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福州市中心城区住房保障体系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榕政综〔2020〕49号)规定规定,2017年9月,我局组织开展四城区社会租赁住房C型保障对象资格认定工作,共认定725人(含保障家庭,下同);2020年8月,我局发布公告我局组织开展中心城区公共租赁住房C型、D型保障对象资格认定工作,共认定C型保障对象4497户(实物配租1915户、租赁补贴2582户)、D型保障对象6476户(全部是租赁补贴)。保障对象均已转市国有房产中心予以保障,现就取消部分保障对象保障资格、调整部分保障对象保障标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取消54户2017年四城区社会租赁住房C型保障对象资格
1. 根据榕政综〔2017〕1768号文件第二条“办理流程”规定:承租人未按时参加配租活动或签订租房合同的,视为自动放弃承租资格,2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我市城区保障住房。经公示,唐柳等4户(详见附件1,1-4号)自愿放弃保障资格,自放弃之日起2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我市城区保障住房。
2. 2021年6月,市国有房产中心对公租房保障家庭房产情况开展专项核查工作。经查档,曾晓萍等50户(详见附件1,5-54号)保障家庭存在房产交易信息,不再符合保障条件。经公示,决定取消曾晓萍等50户保障家庭社会租赁住房C型保障资格。
二、取消627户2020年福州市中心城区公共租赁住房C型、D型保障对象保障资格
3.根据榕政综〔2017〕1768号文件第二条“办理流程”规定:承租人未按时参加配租活动或签订租房合同的,视为自动放弃承租资格,2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我市城区保障住房。经公示,游倩颖等20户(详见附件2,1-20号)自愿放弃保障资格,自放弃之日起2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我市城区保障住房。
4.2021年6月,市国有房产中心对公租房保障家庭房产情况开展专项核查工作。经查档,刘锦平等607户(详见附件2,21-627号)保障家庭存在房产交易信息,不再符合保障条件。根据我市公租房相关政策,经公示,现决定取消刘锦平等607户2020年福州市中心城区公共租赁住房C型、D型保障资格。
三、调整1户2017年四城区社会租赁住房C型保障对象保障标准
5.2021年7月,我局接国有房产中心来函,原社会租赁住房一人型保障对象孙爽因轮候期间家庭成员发生变化。经核实,孙爽家庭符合三人型保障标准。经公示,调整孙爽家庭保障标准为“三人型”(详见附件3)。
特此公告
附件:1.2017年四城区社会租赁住房C型保障资格取消名单(2021年第三批)
2.2020年福州市中心城区公共租赁住房C型、D型保障资格取消名单(2021年第二批)
3.2017年四城区社会租赁住房C型保障对象调整保障标准名单(2021年第一批)
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1年8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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