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FZ00113-2500-2022-00049
- 主题分类: 无
- 发文机关: 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成文日期:2022-03-07
- 标 题: 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开展2021年度劳务派遣经营单位年度核验工作的通知
- 发文字号: 榕人社劳〔2022〕7号
- 发布日期:2022-03-09
- 有 效 性: 有效
根据《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人社部令第19号)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对2021年12月31日前获得我局劳务派遣行政许可的单位(不含已下放至各区、高新区的劳务派遣经营单位)及我市范围内已取得福建省人社厅劳务派遣行政许可的单位开展年度核验,请各单位认真开展年度核验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度核验需报告的事项
(一)各劳务派遣经营单位应对2021年度开展劳务派遣经营情况进行认真梳理,按要求做好相关报表的填报工作,并如实报告下列事项:
1、经营情况及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2、被派遣劳动者人数以及订立劳动合同情况、参加工会情况;
3、向被派遣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的情况;
4、被派遣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
5、被派遣劳动者派往的用工单位、派遣数量、派遣期限、用工岗位的情况;
6、与用工单位订立的劳务派遣协议情况及用工单位履行法定义务的情况;
7、设立子公司、分公司等情况。
(二)劳务派遣单位设立的子公司或者分公司,应当向办理许可或者备案手续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交2021年度劳务派遣经营情况报告(需填写附件1、2、3)。
(三)由我局审批许可但登记机关为区级市场监管部门的劳务派遣经营单位应向登记机关所在地区级人社部门提交年度核验材料。
二、其他相关事宜
(一)各劳务派遣经营单位应于2022年3月31日前将《劳务派遣单位情况统计表1、2》、《劳务派遣单位核验登记表》(见附件3)报送我局劳动关系处。(电子版表格请于2022年3月28日前发送至fzldgz@sina.com ,文件夹请以企业名的全称命名;纸质版表格请于2022年3月31日前送交至我局劳动关系处。通信地址:福建福州仓山区东部办公区1号楼720,孙晴,0591-83539780)
(二)根据人社部公布施行的《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二十二条,请各单位于2022年3月31日前向我局提交纸质经备案的2021年度财务审计报告(仅劳务派遣业务;财务审计报告上需有备案二维码)。
(三)我局将按规定开展劳务派遣年度核验工作,并将年度核验结果和监督情况载入企业信用记录。
附件:1.劳务派遣单位情况统计表1
2.劳务派遣单位情况统计表2
3.劳务派遣单位核验登记表
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2年3月7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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