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 引 号: FZ00113-1000-2017-00133
- 主题分类: 无
- 发文机关: 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成文日期: 2017-12-29
- 标 题: 关于调整福州地区工伤职工定期待遇的通知
- 发文字号: 榕人社保〔2017〕263号
- 发布日期: 2018-01-03
- 有 效 性: 有效
各参保单位:
为进一步提高我市工伤职工(含老工伤人员)待遇水平,根据《福建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闽政〔2011〕80号)和《福建省工伤保险定期待遇调整办法》(闽人社文〔2016〕343号)有关规定,结合2016至2017年度福州地区城镇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增长情况,决定对我市2016年12月31日前已领取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的工伤职工作以下调整:
一、已享受伤残津贴的一至四级工伤职工(不含已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工伤人员)和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供养对象,其上述待遇以福州地区2016年和2017年城镇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绝对值429元/月的60%为基数,按原享受伤残津贴比例、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作相应调整(见附表)。
二、已纳入工伤保险市级统筹,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工伤职工,生活护理费按照工伤人员护理依赖程度,以福州地区2016年和2017年城镇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绝对值429元/月为基数按比例调整(见附表)。
三、按月领取伤残津贴并与用人单位保留劳动关系的五至六级工伤职工,其伤残津贴调整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标准,参照本通知一至四级工伤职工的伤残津贴调整办法实施,所需资金由用人单位负责。
四、调整后的伤残津贴低于每人每月1650元的,按每人每月1650元为标准计发,所需资金按原渠道列支。
五、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工伤职工,其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按上述规定执行,由用人单位承担。
六、各县(市、区)社保经办机构根据上述规定对当地符合调整对象的工伤职工待遇进行调整。
七、本通知从2017年1月1日起执行。
附件:工伤职工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待遇调整表
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7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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