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 引 号: FZ00113-1000-2022-00203
- 主题分类: 无
- 发文机关: 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成文日期:2022-12-02
- 标 题: 关于调整我市失业保险待遇标准的通知
- 发文字号: 榕人社就〔2022〕72号
- 发布日期:2022-12-06
- 有 效 性: 有效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根据《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福建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印发<福建省失业保险基金省级统筹实施方案>的通知》﹙闽人社文〔2022〕160号﹚精神,我市失业保险金标准从2023年1月1日起统一调整至最低工资标准的90%。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后失业保险金月发放标准为:1764元/月(1960元/月*90%)。
二、农民合同制工人一次性生活补助费沿用之前标准,按最低工资标准的60%发放,即1176元/月。
请各县(市)区严格按照要求,切实做好失业保险待遇调整有关工作,确保各项失业保险待遇按时足额发放。
附件:1.福州市失业保险待遇发放标准表
2.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福建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印发《福建省失业保险基金省级统筹实施方案》的通知
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2年12月2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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