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政府信息公开
  • 索 引 号: FZ00113-0800-2014-00076
  • 主题分类:
  • 发文机关: 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成文日期:2014-09-10
  • 标    题: 关于同意设立“福州市枫华职业培训学校”的批复
  • 发文字号: 榕人社培〔2014〕84号
  • 发布日期:2014-09-10
  • 有 效 性: 有效
关于同意设立“福州市枫华职业培训学校”的批复
榕人社培〔2014〕84号
来源: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时间:2014-09-10 00:00

李维维:

  关于你申办福州市枫华职业培训学校的报告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一条规定以及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贯彻落实〈民办教育促进法〉做好民办职业培训工作的通知》(劳社部发〔200410号)附件中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置标准要求,并结合专家组现场评估意见,经研究,同意设立“福州市枫华职业培训学校”,并就有关事项批复如下:

  福州市枫华职业培训学校(以下简称培训学校)属民办职业培训机构,校址设在福州市仓山区建新镇后巷路1212#第三层(东侧),办学规模每年200人以上,法定代表人李维维,校长吴萍娜

  二、同意设立育婴员()、心理咨询师的职业培训。

  三、培训学校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许可证号:人社民3501016214005),培训学校可自行刻制直径38mm公章一枚,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案。

  四、培训学校应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和本批文到市民政局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要依法建立财务、会计制度和资产管理制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会计帐簿。培训课时、收费项目标准要告知学员并公示上墙,并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案。

  

  

  五、培训学校应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开展职业培训,按照批准设置的专业及招生层次进行招生,招生广告刊发前须先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案。

  六、培训学校应严格执行学籍管理制度,学员结业应颁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统一印制并验印的“职业培训结业证书”。经职业技能鉴定合格的人员,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颁发给相应等级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资格证书》。

  七、培训学校应建立办学有关档案,主要建档资料包括:批准设立和登记的文件资料、学校招生简章和广告;设置的专业、实施性的培训教学计划、选用的教材;教学管理制度;学员注册登记管理制度和学籍卡片;相关部门的年检(审)资料;出资人取得合理回报的决定、向社会公布的与其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有关的材料、财务状况等。

  八、培训学校应自觉接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监督、检查和指导以及做好每年年检工作。

  九、培训学校应重视学校的安全工作。学校安全工作由学校法定代表人和校长负责,学校法定代表人是学校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校长是学校安全工作的直接负责人。要切实担负起安全工作职责。制定学校的安全应急处理预案、配备必要的消防设施,防止火灾等其他危及学员安全事故发生。

  十、今后培训学校名称、校址、办学层次、专业、隶属关系的变更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均应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批准。培训学校举办者和法人代表的变更以及校长的聘任,应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核准。

  希望你学校按照国家发展民办教育的有关规定,不断提高培训质量,逐步扩大培训业务领域,加快培养更多技能人才,为促进省会中心城市建设发展做出贡献。

  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4年9月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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